博州财建〔2009〕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提高种粮农民的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稳定粮食市场,加强粮食直补资金的管理,发挥直补资金的使用效能。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2004年度粮食收购直补资金拨付与使用管理办法》(新财建〔2004〕52号),在总结前五年兑付管理粮食直补资金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补贴范围、品种和补贴标准
第二条 直补资金的补贴范围、品种和补贴标准。我州农民(含兵团、农场,下同)每年度(每年6月15日至次年3月31日)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自治州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中储粮精河直属库,下同)交售小麦、稻谷(交售品种为稻谷与大米的折率为0.7)可享受补贴。小麦按照实际收购数量每公斤补贴0.2元、大米按照实际收购数量每公斤补贴0.3元。
第三章兑付原则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向交粮农民兑付粮食直补资金,即各乡镇财政所负责其所在乡镇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工作,县市财政部门负责该县市辖区内兵团、农牧场的直补资金兑付工作。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粮食直补资金,通过州、县市两级财政(经建)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逐级预拨至有粮食收购任务的各乡镇财政所“粮食直补资金”专户。资金管理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兑付程序
第五条 在粮食收购旺季(每年6月15日至9月30日),直补资金由乡镇财政所在粮食收购现场按照粮食实际交售数量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向交售粮食的农民及时兑付。具体兑付程序为:
㈠ 在开始粮食收购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会同村委会,按每年小麦(大米)实际种植面积和预计产量,提出每户种粮农民(名单)预计交售小麦(大米)数量,并在各村“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大家监督。经张榜公示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根据自治区下达的粮食收购计划,与张榜公布的每户农民签订“直补粮食收购订单”(由自治区统一印制)。“直补粮食收购订单”实行统一编号,一式三份,每份都由农民本人、粮食收购企业、村委会、乡镇财政所所长签字盖章。农民、收购企业、乡镇财政所各执一份。
㈡ 粮食收购开始后,售粮农民带上本人身份证、“直补粮食收购订单”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交售小麦(大米),国有粮食收购企业根据农民实际交售数量,对农民实际交售数量达不到“直补粮食收购订单”数量的,按实际交售量单独开据“粮食收购票据”,享受粮食直补资金;对农民实际交售数量大于“直补粮食收购订单”数量的,先由村委会核实农民种植面积、粮食产量并出具证明,再由县市农业部门、乡镇(场)政府(管委会)、国有粮食收购企业核实粮源后仍可享受粮食直补资金。
㈢ 种粮农民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售粮后,凭本人身份证、“直补粮食收购订单”、“粮食收购票据”,到当地乡镇财政所领取直补资金(不能由别人代领)。在粮食收购旺季,乡镇财政所将在粮食收购现场向售粮农民兑付粮食直补资金,并在粮食收购库点,定期张榜公布每个农民交售粮食的数量、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粮食收购旺季结束后,自每年10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期间,仍有售粮农民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交售小麦(大米)的可直接到当地乡镇财政所领取粮食直补资金。
第六章兑付方式
第六条直补资金兑付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原则上全部采取“一卡通”方式向农民兑付。暂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条件的,可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
第七章资金清算
第七条粮食直补资金实行年度分批预拨、年度终了统一清算的办法。粮食年度终了后,由州财政局会同州粮食局、农发行与各县市进行清算。同时,自治州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直补政策和直补资金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认真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组织机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对在补贴发放过程中发现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补贴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九条各级财政、农业发展银行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及时沟通情况,切实加强直补资金监管,共同做好直补资金兑付工作。
第十条 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 公平、公正。在粮食收购旺季,财政部门要在各乡镇(场)、村(队)、各粮食收购库点每三天张榜公布每个农民交售粮食的数量、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内容,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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