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农[2009]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 3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补助资金标准及年限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在退耕地原每亩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基础上,每亩退耕地再每年补助现金70元,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第四条补助资金的期限: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 林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检查、核实、验收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具体验收办法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执行。
自治区林业厅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本级农口财政专项资金督办暂行办法》(新财农[2008]164号)有关规定,做好有关前期工作,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验收,验收结果每年9月10目前报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及时提交资金拨付申请。组织开展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并按要求提交农口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报告。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林业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按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拨付资金,并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补助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七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林业厅提供的验收合格面积和资金申请文件,按财政预算管理级次拨付补助资金。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下拨到有退耕还林工程任务的各县(市)财政部门。
各县(市)林业部门根据各县(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具体包括:退耕户名单、任务、补助资金数额、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一卡通卡号等,由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按规定程序和办法,采用通过“一卡通”、“一折通”等方式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给退耕农户。
第八条各县(市)财政局部门对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设置“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明细账,登记核算补助资金收支情况。
第九条各县(市)财政部门参照《农户退耕还林手册》核定相关内容,根据当地林业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定各退耕户退耕面积数及应兑付金额。未采用“一卡通”或“一折通”方式兑付补助资金,必须由退耕户本人签字领取,任何单位、集体或者个人不得代领。
第十条各乡(镇)政府在每次补助资金发放前,要根据县级林业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结果,以村为单位,在乡(镇)政府、各村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兑现补助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逐年制定并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对违反补助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文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目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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