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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3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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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鼓励全区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5]16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为:

(一)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求职登记证》(以下简称《求职登汜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第三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人员可根据市场就业需求和个人意愿,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定的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自主选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自主选择培训的职业(工种)。

第四条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实名登记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汜证》人员可选择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或创业培训三项中的一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可最多享受3次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持《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还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从就业和再就业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以下标准补贴: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补贴标准:

1.职业培训补贴:

(1)职业技能培训:A类1000元,B类800元,C类600元,D类500元,E类400元;

(2)创业培训:1000元;

(3)专项职业能力培训:200元。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职业技能鉴定:A类160元,B类120元,C类110元,D类100元,E类90元。

(2)专项职业能力鉴定:50元。

(二)持《求职登记证》人员补贴标准:

1.职业技能培训:A类410元,B类340元,C类250元,D类210元,E类200元;

2.创业培训:1000元;

3.专项职业能力培训:108元。

第七条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具有就业再就业培训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二)培训结束后,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三)培训后在叶月内实现就业或成功创办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职业培训补贴一般采取直接补贴给个人的报销方式。在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对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费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并同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人员,可采取帮扶方式,由承担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为上述人员向有关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第九条个人报销方式申请培训补贴程序: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人员到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交纳培训费,培训机构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二)经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人员填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并持以下证件到培训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1.《居民身份证》;

2.《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

3.职业培训毕(结)业证书;

4.《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5.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6.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复印件。

(三)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在《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上加盖“职业培训补贴审核专用章”或“创业培训补贴专用章”,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第十条职业培训机构帮扶方式申请培训补贴程序: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同时持有《自治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人员到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交纳培训费时免交相应补贴标准部分费用。

(二)培训结束后,学员填写《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填写《职业培训申请补贴登记表》并持以下证件到培训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1.学员《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原件;

2.学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学员《低保证》复印件;

4.学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和《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三)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在《再就业优惠证》或《求职登记证》和《职业培训申请补贴登记表》上加盖“技能培训审核专用章”或“创业培训审核专用章”,填写《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技能培训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核拨50%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创业培训按照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核拨30%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职业技能鉴定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核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

(四)参加职业培训人员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职业培训机构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加盖“技能培训审核专用章”或“创业培训审核专用章”的《职业培训申请补贴登记表》、相关就业证明(劳动合同)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技能培训剩余补贴资金申请;创业培训须持学员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和《创业计划书》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创业培训剩余补贴资金申请。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照补贴标准分别核拨剩余的50%技能培训补贴资金或70%的创业培训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其他

(一)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规定教学课时,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培训质量。

(二)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职业培训补贴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参加培训的人员有权向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检举和投诉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行为。

(四)《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职业培训申请补贴登记表》和《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样式,各地可按规定样式复制。

(五)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此前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职业培训(工种)补贴范围及分类;

2、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3、职业培训申请补贴登记表;

4、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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