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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博乐市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第二次调整情况(草案)的报告

日期:2025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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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在博乐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博乐市财政局局长 席博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向本次常委会议报告2024年博乐市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第二次调整情况,请予审议。

一、依法加强博乐市政府债务限额管理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相关规定,根据自治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通知》(博州财预〔2024〕44号)、《关于下达2024年自治区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的通知》(博州财预〔2024〕49号)、《关于下达2024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通知》(新财债〔2024〕32号)内容,自治州下达博乐市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9.46亿元,其中:新增一般债务限额1.4亿元,新增专项债务限额18.06亿元;根据《关于收回自治区部分地方政府结存限额的通知》(博州财预〔2024〕62号)、《关于恢复自治州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管理体制的通知》(博州党组发〔2023〕17号),自治州财政局回收博乐市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4.08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5.15亿元,专项债务限额8.93亿元)

根据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地方政府债务可以在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和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的规定,现报请博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调整2024年博乐市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二、按程序调整确定2024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㈠2024年已确定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

博乐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已确定博乐市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137.98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48亿元,专项债务限额89.98亿元。

㈡提请博乐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调整2024年博乐市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按照《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于上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新增债务限额”的规定,调整后博乐市2024年的债务限额为:博乐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债务限额137.98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48亿元、专项债务限额89.98亿元),加上自治州此次下达博乐市2024年新增债务限额19.46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1.4亿元,专项债务限额18.06亿元),减去本次博州财政局回收博乐市地方政府债务限额2.89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2.76亿元,专项债务限额0.13亿元)以及因2024年将博州赛管委管理级次从博乐市上划至州本级管理,财权事权、债权债务全部划转,赛管委地方政府债务11.19亿元上划至州级(其中:一般债务2.39亿元,专项债务8.8亿元),调整后,博乐市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共计143.36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44.25亿元、专项债务限额99.11亿元)。

三、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安排情况

2024年8—12月,自治州共转贷博乐市新增债券21.96亿元(其中博州博乐市南城纺织园区建设项目2.5亿元为博乐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已确定金额),安排计划如下:

1.新增一般政府债券安排1.4亿元。用于2024年博乐市供水保障提质增效建设项目1亿元,博州博乐市2024年市政道路建设目0.4亿元。

2.新增专项政府债券安排20.56亿元。用于博州博乐市热源联通供热管网建设项目3亿元,博州博乐市南城纺织园区建设项目2.7亿元,博州博乐市2024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0.8亿元,博州博乐市充电桩建设项目0.7亿元,博州博乐市城市供热建设项目1亿元,博州博乐市2024年供水能力提升建设项目0.5亿元,博州博乐市五台工业园精细化工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2亿元,博州博乐市2024年供水管网建设项目0.2亿元,置换存量隐性债务10.46亿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审核人:石慧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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