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检查 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频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完成时限 |
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 |
博乐市种植基地、合作社 |
总数的5% |
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实施的行为;《自治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
随机开展现场抽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的农产品及其包装标识进行检查,对农产品质量状况进行追溯。 |
2021年12月 |
种子监督检查 |
种子经销商 |
每次抽查全部种子经销商的20—50%,每年抽查3—6次。 |
种子生产经营场所;种子及其包装和标签;生产经营范围;品种编号,转基因种子标识,种子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随机开展现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2021年12月 |
农药监督抽查 |
农药经销商 |
每次抽查全部农药经销商的20—50%,每年抽查3—6次。 |
检查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产品登记证号,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农药产品标签,农药购销台账和经营档案等。 |
随机开展现场抽查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
2021年12月 |
肥料监督检查 |
肥料经销商 |
每次抽查全部农药经销商的20—50%,每年抽查3—6次。 |
检查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 |
随机开展现场抽查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2021年12月 |
植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 |
种子经销商 |
种子经销商每次抽查全部对象的20—50%,每年抽查1—2次; |
对调入、调出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 |
随机开展现场抽查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第十四条: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
2021年12月 |
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
村队 |
每个县市抽取2个乡镇3个村队的50—100句农户,每年抽查2次 |
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 |
随机开展现场抽查 |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令1991年第92号公布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
2021年12月 |
农牧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
农机维修店 |
生产、销售和维修店铺每年1—3次 |
生产、销售和维修、使用操作 |
随机开展现场检查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 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2021年12月 |
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检查 |
养殖、运输企业 |
生产和运输环节每次抽查全部对象的20—50%,每年抽查1—2次 |
对调入、调出动物产品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 |
随机开展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2021年12月 |
兽药、饲料监督检查 |
经销店 |
每次抽查全部兽药经销商的20—50%(或重点监管对象的50%以上),每年抽查3—6次。 |
检查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产品登记证号,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兽药产品标签,兽药购销台账和经营档案等。 |
随机开展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
2021年12月 |
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养殖企业 |
养殖环节和经营环节分开抽查:养殖户全部抽查,每年1—3次 |
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养殖生产记录;养殖生产过程中禁止实施的行为; |
随机开展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
2021年12月 |
水产品监督检查 |
养殖企业 |
养殖环节和经营环节分开抽查:养殖户全部抽查,每年1—2次。 |
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养殖生产记录;养殖生产过程中禁止实施的行为; |
随机开展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
2021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