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于2023年对博乐市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发展情况进行了前期调研指导,指出了存在的问题,目前博乐市根据前期指导反馈对问题进行了整改。经博乐市人民政府申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复核并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拟对申报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博乐市进行自治区督导评估。现根据工作要求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10月8日-10月14日。
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自治区反映(单位反映情况的,请出具正式函并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的,请提供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督导评估组特设立监督电话,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公开电话:0991-7606068(传真)
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8日
审核人:徐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