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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及救助

博乐市民政惠民政策指南

日期:2023年09月20日

来源:博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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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4〕20号)、《转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博州民发〔2021〕16号)、《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博市民发〔2022〕33号)等。

二、保障对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户籍月人均收入低于616元、农村户籍年人均收入低于5916元),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三、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616元每人每月,其中:A类保障对象616元,B类保障对象520元,C类保障对象455元;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类493元每人每月,其中:A类保障对象类493元,B类保障对象415元,C类保障对象370元;

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增加35元/月,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增加58元/月。城乡低保四类补贴为择高发放,每人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

以上保障标准从2022年1月份调整执行。

四、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程序

以下为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程序。

㈠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低保申请确认表》,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及法院判决书等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提供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学生在读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残疾人证等;

3、依法应当提供的相关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窗口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者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收到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等方式进行。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具体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㈢ 公示期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7〕133号)、《转发〈关于印发民政部新修订(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博州民发〔2021〕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博州民发〔2020〕7号)、《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博市民发〔2022〕33号)等。

二、保障对象

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8周岁的城乡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保障标准

自2022年1月起,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690元/月;城市集中、分散供养和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1200元/月保持不变。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200元/月、400元/月、1300元/月。

四、申请程序

㈠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㈢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㈣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安心助养”补贴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自治州“安心助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7〕17号)。

二、补贴对象

全州城乡低保户中,因重度残疾、重病等原因卧床持续时间达3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需专人照护的人员。已纳入特困供养的人员不享受“安心助养”补贴。其中,重度残疾是指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的人员。重病是指患有自治区确定的22类重大疾病。完全无自理能力是指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进行。

三、补贴标准

自2022年1月起,每人每月400元。

四、申报程序

㈠ 无自理能力人员的法定监护人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可作为代理人,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人低保、贫困、残疾的身份证明及患病的诊断治疗证明。

㈡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将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窗口审核。

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在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民政局。

㈣ 由县(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扶贫办、残联在5日内完成联审,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人员纳入扶持范围。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新民发〔2011〕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关于提高全市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的通知》(博市民发〔2022〕33号)。

二、保障对象

同时符合具有新疆户籍、在新疆境内居住、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失踪)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公民。没有履行法定收养手续的代养孤儿,应纳入保障范围。

三、保障标准

自2022年1月起,福利机构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610元,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150元。困境儿童参照孤残儿童标准发放。

四、审批程序

㈠ 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判决书。申请时需同时提供申请孤儿认定儿童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监护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申请孤儿认定儿童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㈢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儿童福利院、养育有孤儿的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中心)等儿童福利机构负责统一汇总孤儿信息(主要包括孤儿的捡拾报案证明、父母死亡证明、相关法定抚养义务人无力监护的证明),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予以审批。

临时救助

一、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博州政办规〔2023〕2号)等。

二、救助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疫情防治、交通管控、工资拖欠等特殊情况遭遇急难事件、暂时滞留的申请对象。

三、救助标准

急难型救助标准:直接经济损失自5000元—10000元、10000元—15000元、15000元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2倍、3倍、5倍城市低保月标准的临时救助;由急难情形造成残疾、失去劳动能力、自理能力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倍、3倍、4倍城市低保月标准的临时救助,亡故后无力安葬的,按照不超过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予以一次性临时救助。

支出型救助标准:一般按生活必须支出占可支配收入比例确定,原则上对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或个人,因教育、医疗、残疾康复等生活必须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按1—2倍城市低保月标准给予救助,超过70%按3—4倍城市低保月标准给予救助,超过90%按5—6倍城市低保月标准给予救助,超过100%或连续6个月以上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超过1000元按7—8倍城市低保月标准给予救助。

对不足2000元的小金额临时救助申请,优先从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支出。

对于重大困难事项,通过县级社会救助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一事一议”确定救助标准和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四、申请程序

㈠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场、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队、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申请。

㈡乡镇场、街道在村队、社区的协助下,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经民主评议和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民政局审批。

㈢县市民政局根据提交的审核意见,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抽查、信函索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市民政局可以委托乡镇场、街道审批,具体临时救助金额由县市民政局决定。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县市民政局及乡镇场、街道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高龄补贴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民发〔2011〕89号)等。

二、补贴对象

具有新疆户口、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待遇。

三、补贴标准

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90周岁(含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每人每年享受免费体检一次,体检标准按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一般体检标准每人每次132元。

四、申请程序

㈠ 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居住在外地的申请人,可委托近亲属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提出申请。

㈡ 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核对,并公示初审合格人员名单。

㈢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在公示结束后,签注审批意见报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㈣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材料并抽查、公示。结示期满,签注审批意见报送所在的县市区民政局。

㈤ 县市区民政局应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审核结果在县市区适当媒体或专栏公示,对符合享受津贴待遇的人员在指定银行办理个人银行账户。

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政策依据

《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44号)。

二、补贴对象

具有本地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时间达6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

自2021年7月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10元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10元标准发放;同时符合两种补贴的可以重叠享受。

四、申领程序

㈠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㈡ 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后,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5天后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连同有关证件及复印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审核。

㈢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查,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及复印件一并报市残联审核。

㈣ 市残联依据规定对申请人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将相关材料转送市民政部门审核。市民政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材料的审核,审定合格后由市民政部门和残联联合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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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袁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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