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博乐市2013年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收入标准通知如下:
一、廉租住房
㈠ 租金标准:仍执行2008年核定的每月0.86元/平方米租金标准。
㈡ 收入标准:仍执行自治州确定的低收入线,即家庭人均月收入620元以下的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或无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
㈠ 租金标准:仍执行2012年核定的每月1.72元/平方米租金标准。
㈡ 收入标准:仍执行2012确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1240元以下的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或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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