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决定及自治区编委新机编字[1999]7号文的规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由人事部门划转劳动保障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为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维护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严肃性,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办[1999]19号文和原自治区劳动厅新劳字[1999]38号文的规定精神,现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提前退休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的政策规定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合同制工人)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审核申请退休人员资格,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上报。
二、健全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一)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审批权归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常退休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经地(州)、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报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各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退休人员资格复核、待遇计发。
(二)各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档案审核工作,对职工退休年龄的确定实行本人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符时,以本人档案最原始记载为准。各单位也应加强档案管理,严禁涂改、编造档案。
三、严格控制因病和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
(一)实行按比例分配名额制度。为严肃国家退休政策,防止随意扩大提前退休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因病和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以下简称病退)人数。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病退人数每年应控制在参保职工总数的1%以内。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当地总比例不得超过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稽核,严格按照比例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支付。
(二)适当减发病退人员养老金待遇。根据国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为保证基金正常运作,自2000年7月1日起,职工因病(包括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每提前一年,按原核定退休养老金总额的2%减发养老金,减发部分今后不再补齐。病退人员可与正常退休人员一样,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正常调整待遇。
(三)属于从事特殊工种需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不占用病退比例,不减发养老金标准。但各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应严格把关,避免弄虚作假。凡档案记载不清,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四、严格参保人员审核制度
今后,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必须如实填报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各地机关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核实。对于提前退休、退职人员要认真进行清理。凡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应限期纠正,同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要求其按在职人员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待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再按照程序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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