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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及救助

​关于对特殊困难群众实施殡葬救助的通知 (新民发〔2012〕179号)

日期:2025年04月03日

来源:博乐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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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财政局,各地(州、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改善民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1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新政办发〔2006〕86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自治区将对特殊困难群众实施救助,现就建立全区殡葬救助制度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方针

殡葬救助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殡葬救助工作坚持家庭自救为主,政府和社会给予适当救助的工作方针,以切实减轻困难群众负担,推进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

二、救助对象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亡故人员;

(二)农村低保对象中的亡故人员;

(三)农村五保对象中的亡故人员;

(四)城市“三无”对象中的亡故人员;

(五)无名尸体。

对以上救助对象,死亡后在公墓以外地方埋葬的、属于火葬区应当火化但进行遗体土葬的,不予救助。

三、救助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亡故后,一次性发给殡葬救助资金600元,南疆三地州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其他地(州、市)由其户口所地的县(市、区)财政承担。

(二)农村低保对象亡故后,一次性发给殡葬救助资金400元;南疆三地州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其他地(州、市)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承担。

(三)对无名尸体,亡故的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全部减免,所产生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此标准为最低标准。各地(州、市)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自行制订殡葬救助政策。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具体为:(非穆斯林)遗体接运、遗体冷藏、火化、骨灰寄存费;(穆斯林)遗体接运、洗礼、墓穴挖坑(墓穴占地)、墓穴维护费。

四、资金管理

殡葬救助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自治区、县(市、区)分级承担。南疆三地州各级民政部门每年6月30日前,按当地实际统计死亡人数向自治区民政厅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厅按照民政厅提供的救助人数和救助标准审核拨付;其他各地民政部门每年按当地实际统计死亡人数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审核拨付。

五、救助方法

(一)各地(州、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殡葬救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当地民政部门或殡葬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救助对象亡故后,其家庭成员或承担监护义务的单位、社区、村委会向当地民政部门或殡葬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医院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死亡救助对象的户口本、身份证;

3、死亡救助对象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4、公墓单位出具的安葬证明和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

(三)民政部门或殡葬管理部门审核以上证明材料后,按救助标准发给殡葬救助金。救助完成后,将以上材料复印件形成救助档案保存。

六、实施时间

全区建立并实施殡葬救助制度时间从2013年1月1日开始。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殡葬救助制度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各级要从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疆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殡葬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救助体系总体建设规划,列入民生工程考核内容。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完善殡葬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殡葬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规程,确保殡葬救助工作程序严格规范,有较强的操作性,又要尽可能避免繁复复杂,符合社会救助工作的特点。要做好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强化居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确保殡葬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三)明确职责,强化举措。财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人数,按照救助标准,保证救助资金足额及时划拔到位。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防止挪用、侵占和截留。要严格审核救助对象和票据,防止出现假报、多报现象。城乡低保对象违反殡葬法规办理丧事的,尤其是出现乱埋乱葬的,不得享受相关殡葬救助政策。殡葬服务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和宣传工作,在显著位置张贴殡葬救助的相关政策,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处。

审核人:巴衣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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