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序号 |
2 |
事项名称 |
水利工程项目管理监督检查 |
抽查主体 |
博乐市水利工程项目管理 |
抽查依据 |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款: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抽查内容 |
水利工程运行情况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随机抽查的比例为80%;频次为一年2次。 |
抽查方式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结合的方式。 |
抽查要求 |
建设项目整改未到位的开展执法“回头看”,按期整改完成。 |
项目序号 |
3 |
事项名称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抽查主体 |
自治区水利厅下达博乐市的检查项目 |
抽查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施行,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1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一条款: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第二款: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抽查内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和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随机抽查的比例为100%;频次为一年1次,对个别建设项目整改未到位的频次增加为2-3次。 |
抽查方式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抽查要求 |
对个别建设项目整改未到位的开展执法“回头看”。要求按期整改。 |
项目序号 |
4 |
事项名称 |
汛期水工程运用监督检查 |
抽查主体 |
博乐市各乡镇场水管站所 |
抽查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线缆、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第二款: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
抽查内容 |
防汛抗旱情况。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随机抽查的比例为100%;频次为一年不少于6次。 |
抽查方式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抽查要求 |
要求按照汛前、汛中、汛后监督检查。 |
项目序号 |
5 |
事项名称 |
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建设检查 |
抽查主体 |
博乐市各乡镇场水管站所 |
抽查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抽查内容 |
各骨干水利工程运行情况。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随机抽查的比例为100%;频次为一年不少于2次。 |
抽查方式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抽查要求 |
河道管理整改未到位的开展执法“回头看”,按期整改完成。 |
项目序号 |
6 |
事项名称 |
水库管理监督检查 |
抽查主体 |
五一水库、七一水库、哈拉吐鲁克水库 |
抽查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
抽查内容 |
各水库运行情况。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随机抽查的比例为100%;频次为一年不少于2次。 |
抽查方式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抽查要求 |
整改未到位的开展执法“回头看”,按期整改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