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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市农(农药)罚〔2020〕01号 |
使用禁用的农药案 |
邹开平 |
邹开平使用禁用农药毒死蜱案,实事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农业部第2032号公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禁用的农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邹开平立即整改,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5000元(伍仟元整)人民币罚款。 |
博乐市农业农村局7月4日 |
15日内交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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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市农(农药) 罚〔2020〕02 号 |
经营假农药案 |
张诗会 |
博乐市鑫满地农资销售有限公司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及经营假农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第四十四条“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假农药处理”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壹仟肆佰元整)。 2.没收违法经营的“怒克”牌啶虫脒80瓶(500ml/瓶)。 3.处人民币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罚款。 |
博乐市农业农村局9月4日 |
15日内交罚款和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