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主体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随机抽查比例 |
抽查方式 |
抽查要求 |
1 |
对建筑节能检查 |
博乐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发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发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
每两个月随机抽取项目总数的3%,不少于2家。 |
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查阅档案资料及工程实地检查 |
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检查。 |
2 |
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
博乐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1日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1日建设部令第81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每两个月随机抽取项目总数的3%,不少于2家。 |
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查阅档案资料及工程实地检查 |
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检查。 |
3 |
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博乐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每两个月随机抽取项目总数的3%,不少于2家。 |
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查阅档案资料及工程实地检查 |
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检查。 |
4 |
对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
博乐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每两个月随机抽取项目总数的3%,不少于2家。 |
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抽查及每两个月巡查 |
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展检查。 |
5 |
对工程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博乐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
10月份开展,我局辖区内仅1家检测机构。 |
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查阅档案资料及实地检测条件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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