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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博乐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 |
市辖区自然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 |
检查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环保手续及制度执行情况、生产工艺和排污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环境风险及应急管理等情况 |
现场检查 |
2次/年 |
由环境监察大队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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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情况监督检查 |
博乐市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关于印发<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5]99号) |
自治区、自治州环保部门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部分列入环统的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国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治州重点医疗机构。 |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申报登记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业务培训、贮存设施管理、利用设施管理、处置设施管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制度、识别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贮存设施、利用处置设施、运行安全要求、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 |
现场检查 |
1次/年 |
由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大队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