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博乐市应急管理局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处了一起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政处罚案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工作氛围,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隐患,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3月13日,依托法制博乐-博乐市司法局普法频道(公众号)将该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2年5月7日,博乐市应急管理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博乐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照规定进行修订并重新备案的违法行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1.5.4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备延迟5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对单位罚款3万元对责任人处罚款1万元的规定,因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备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应急救援预案报备延迟4个工作日,决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督促周某全面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通过本次“以案释法”普法工作,增强了博乐市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有效推动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普及。
下一步,博乐市应急管理局将坚持不懈推进安全应急保障,加强普法宣传力度,推动企业管理者及员工学法守法用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推动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审核人:樊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