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博乐市教育局暗访中发现隆泉大厦3楼、16楼,分别有两位无证件老师对学生进行学科类培训,通过现场取证及询问,以上2名教师“在隆泉大厦对学生进行学科类培训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章第七十六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对学生进行学科类培训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且培训场所未经审批”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章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2名教师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学生学费,同时决定给予当事人何某罚款一万元整和扣教师资格证半年的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牛某警告处理和扣教师资格证半年的行政处罚。
博乐市教育局提示广大家长,理性看待校外培训在提升学生学业水平方面的作用,选择证照齐全、办学规范、教育质量有保障的校外培训机构,一旦发现违法办学行为及时举报,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中小学生快乐学习、健康成长。
同时,也提醒行业从业人员,合理、合法、合规办学,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环境。劝诫仍存在侥幸心理的从业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博乐市教育局
2021年11月18日
审核人:罗元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