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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27 13:13

作者:胡军亮

来源: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点击量: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案释法——某超市经营过期食品案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内货架上待售的“俏扁担”牌卤辣味海带片,规格为30.0克/袋,生产日期:2020.06.07,保质期10个月;“鸭子飞了”牌卤鸭小腿,香辣味,规格为35.9克/袋,生产日期:2020.04.28,保质期12个月,这两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该超市共购进“俏扁担”牌卤辣味海带片18袋,购进价是0.6元/袋,销售价是1元/袋;“鸭子飞了”牌卤鸭小腿17袋,香辣味,购进价是1.7元/袋,销售价是2.5元/袋。经查,在超过保质期后,该超市共销售了1袋“俏扁担”牌卤辣味海带片,营利0.4元;“鸭子飞了”牌卤鸭小腿过期后没有销售。

【调查与处理】

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该超市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如干燥、阴凉、冷冻、冷藏等)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超过保质期,就可能变质,这种情况下食用,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造成危害。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其依法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安全隐患大。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持续保证食品安全。在本案中,虽然该超市仅售出1袋超过保质期的海带片,但其未尽到食品经营者定期检查和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监管过程中,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断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诚信经营和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督促食品经营者认真做好每一个环节,保障群众食品安全;同时加强对食品经营环节的检查,发现不足的地方指导食品经营者及时改正,一旦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应仔细查看包装上标签信息是否齐全、清晰,做到“三查三注意”:

一查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注意食品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二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注意是否超过保质期;

三查食品外观,注意不购买感官异常的食品,并索取购货凭证。

一旦所购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合法维权。


审核人:唐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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