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万佳商店等476户个体工商户:
你(单位)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2021年6月8日前改正。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等的规定,依法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改正内容及要求: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名称、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请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乐市人民政府或者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乐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09-2229165
附件:责令改正公告个体工商户名单
审核人:田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