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验做法
一是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切实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强国先强教,强教先强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对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健全教师工资保障长效机制。市人社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维护义务教育教师合法权益,承担起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责任,让广大教师在岗位上有幸福感、事业上有成就感、社会上有荣誉感,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让教师安心从教。
二是强化举措,全面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坚持教育优先战略,优先保障教师待遇,优先满足教师队伍建设需要,严格落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政策,及时调整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基本标准,全市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与全市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同步调整、同步落实,目前全市义务教师工资水平与公务员工资水平持平。切实保障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总量,义务教育教师实施绩效工资由70%基础性绩效和30%奖励性绩效组成,各学校依据制定的绩效工资方案计算教师绩效工资,市人社局核实审批,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取得合理绩效工资。
二、困难问题
一是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把握不准,《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工作执行中,各部门对这一政策把握的不准。如简单把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水平与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水平相比,或把教师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之和与公务员的基本工资、规范津补贴之和相比等;或者简单将个别教师的工资与整体公务员进行比较,还有的是把四类地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水平与三类地区公务员工资水平进行比较等,这些比较的人员、地域样本不科学,比较的结果没有普遍性,也没有代表性,对正确执行政策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是义务教育教师与公务员工资待遇的统筹调整机制缺乏或不健全。两个群体的工资待遇调整不是同步的,依据的政策不相同,调整幅度也不相同,结果必然导致调整后的水平不相同。两个群体工资待遇的调整缺乏统筹机制,或是有统筹机制,但工作机制不够健全、不够有效,导致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水平和公务员工资有一定差距。
(审核人:王运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