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防食品安全风险,针对我国内蒙古、河南等地多起高致病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疫情随着货物贸易、动物迁徙等途径传入我区风险形势,1月1日起,我局迅速出击,全面开展畜禽肉类质量安全监管。
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原则,严格加强畜禽肉类产品监管,严防严控重大动物疫情和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
1、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市场开办者与入场的禽类产品销售者签订质量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入场销售者名称、联系方式、住所、禽类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督促市场开办方查验市场内经营者禽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凭证等,实行凭证销售。
2、规范入市销售者日常经营行为。在日常监管中着重检查肉类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相关信息是否真实,是否按要求贮存肉品(销售者应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配备与销售的禽类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保证禽类产品贮存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及环境等要求)等,督促经营者持续提升经营规范化水平。
3、加强畜禽类产品的日常监督检查。一是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督促肉制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生产加工、检验、贮存销售等环节记录制度。加强对肉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原辅料的监督检查,严把肉类生产加工原料索票索证关,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未经检验检疫或不合格畜禽类产品的违法行为。二是食品流通环节监管。重点加强农贸市场、超市、食品经营门店等场所的监督管理,严格督促食品销售者认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采购索证索票等制度,购入或者销售的禽类产品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监督市场内禽类产品销售者不购入无合法来源、不符合动物检疫规定的禽类产品;市场内禽类产品销售者要实行挂牌经营制度,标明禽类产品产地、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及销售承诺等内容。三是餐饮消费环节监管。宾馆、酒店、餐饮店、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场所内不得从事活禽交易和宰杀。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禽类产品需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不得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合法手续的禽类产品。
自1月1日以来我局开展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66人次,检查餐饮504户次、商超582户次、市场26家次,检查冷链食品批发商8家次,冷链食品销售经营户392家次。
三、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1月7日,联合农业农村局开展畜禽肉类产品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共出动执法车3辆,执法人员10人,对畜禽养殖点和屠宰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检验人员是否在岗、票据是否规范、是否设有消毒设施或正常开展日常消毒、是否有无害化处理台帐、是否收集产地检疫合格证、扫描二维码查看信息是否一致、运输车辆是否按要求配备卫生盖布或其他措施等。
审核人:朱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