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李新鹏
(A类)
巴音孟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管理乡镇廉租房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博乐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各乡镇场区域内公租房由各自所属乡镇场负责公租房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租后管理、一户一档建立、租金收缴和退出、维修管理等各项督查、检查、统计及审计工作。
一、关于公租房出租的问题
委员提出《博乐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虽规定了租住标准:城镇低保户1.7元/月平方米,低收入4.5元/月平方米,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7元/月平方米,但对于乡镇来说,乡镇没有那么多的城镇低保户和低收入群体,他们更多是到博乐申请廉租房,农村低保户和低收入困难群体申请廉租房的反而比较多。针对这些困难群体需要乡镇自行评估租住标准,以合适价格对外出租,防止廉租房闲置。
根据《博乐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由于保障对象达不到预期造成公租房滞租,对外公示10天无质疑的,可调整用于扶贫搬迁、文化教育等重大项目或周转房使用,也可暂按市场价面向社会出租,市场租赁合同一般为1年。乡镇可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减少公租房空置率。
二、关于公租房运营管理的问题
委员提出博乐市廉租房现都移交给了阳光城投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乡镇廉租房还是由相关部门(科室)如民政办或城建办在自行管理,因工作人员兼职比较多,缺乏经营管理理念,管理上比较单一,有人申请就审批,无人申请就闲置。
根据《博乐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或者可委托房屋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乡镇可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辖区内公租房委托物业或相关机构进行管理。
三、关于公租房产权问题
委员提出乡镇部分廉租房根据《博乐市保障性住房住房申请、审核及分配办法(试行)》(博市政办发〔2012〕137号)文件精神,“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向博乐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采取租售并举方式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2012至2013年以当时相对比较低的价格对外出售了大部分廉租房,当时签订合同为20年,现根据州市审计检查整改反馈问题来看,签订20年合同违背现行廉租房租赁期限不能超过5年的相关规定,已出售的廉租房政府无力回购,部分出售的廉租房现存在转卖、转租等现象,甚至还有退还廉租房政府无力收回经营的情况。
历年“租购并举”政策支持下出售的公租房,根据现行的《博乐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出售部分产权的公租房,保障对象退出后,住房保障部门可按原价回购,继续用于公租房保障房源。乡镇可将意愿退出保障的房屋进行回购,由合同签订单位争取回购资金。
四、关于拆迁安置公租房问题
委员提出乡镇出租的廉租房,2018年至2019年,州、市大力实施土坯房拆除和镇区棚改任务时安置了大批的安置户。安置户因土坯房屋被拆除,无钱盖新房;镇区棚改户因拆迁款未全部发放到位、置换的楼房无钱装修等借口迟迟不愿退还租住的廉租房,也不愿缴纳租金,对政府有抵触心理,不能采取强制手段导致租住的廉租房不能及时清退、租金不能按时收缴。
安置的拆迁户建议由安置部门做好政策解释,积极向征收部门申请征收补偿款。对于拒不配合的居民建议由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单位或乡镇公租房管理部门积极对接法务,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五、关于公租房维修管理问题
乡镇廉租房没有配套的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部分廉租房墙壁脱皮、暖气片漏水、自来水管冻裂、马桶损坏、下水管道堵塞等问题时常发生,导致部分廉租房不能对外出租长期闲置。乡镇廉租房都没有通天燃气,给租住户带来很多生活上的不便。
根据《博乐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通过与财政部门对接,由于乡镇公租房租金由各乡镇公租房管理部门自行收取,因此辖区内公租房维修资金应由各乡镇呈送资金申请的报告申请相关公租房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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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李新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