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汪澎
(A类)
马建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注农村留守老人身心健康问题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大力发展社会养老和集体养老,关爱老人养老措施
2009年起,我国开始实施“新农保”政策,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缴费责任,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2014年,合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基础养老金标准达到70元/月,初步形成了覆盖范围广、公平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近年来,随着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力保障,全力推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平稳运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博乐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加快完善“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2023年7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达185元/月,同时落实全市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代缴工作。
2023年10月,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增设4500元、5500元两个缴费档次;2024年1月起,将原有缴费档次优化为12个档次。我市参加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根据不同缴费档次享受70元到335元不等的市级财政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适当提高缴费档次和缴费年限,确保个人退休待遇提高,提升参保人生活质量。
并且积极鼓励广大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结合实际情况、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参加利益最大化的社会保险,为晚年生活提供安稳保障,助力实现广大人民群众“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美好目标。
二、政策支持吸引外出务工子女回镇或回村工作,解决老人的照料措施
目前,市委、市政府已制定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大力发展经济,招商引资企业及本地用人单位基本均在招用本地的务工人员;各乡镇场均有乡贤能人回村返乡的人,在家乡办企业,为家乡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同时,各乡镇场、街道积极宣传国家有关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赡养老人的意识,并用实际行动为老人提供一个良好、健康的生活环境。
三、民政关心关怀,逐步构建兜底性、普惠型、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措施
一是建立鳏寡孤独老人关心关爱探访制度。制定了《关于加强鳏寡孤独老人关心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推行干部包联机制和定期探访制度,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开展对留守、特困、鳏寡、独居、失独家庭老年人慰问、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二是统筹协调,稳步推进老年助餐点建设。博乐市将充分利用现有的村队(社区)食堂、养老机构和现有的公共服务设施或存量资源,通过新建、改建、整合、增加助餐功能等方式陆续建设老年助餐点,并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餐饮参与开展助餐服务,从而达到城乡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全覆盖。同时,经认定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后,可全部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三是推进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按照自治区推进“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要求,2024年博乐市加快实施44户适老化改造任务。目前,已在各乡镇场、街道摸底调查和政策宣传的基础上,民政部门将严格按照受理申请、评估定项、项目招标、完工验收、资料归档、绩效评价等工作流程,规范组织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四是实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项目”,通过中央财政困难救助补助资金,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集中照护进行兜底保障,解决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的问题。
四、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的措施
为解决老百姓医疗保障问题,《关于印发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博州政办〔2021〕106号),出台政策减轻老百姓医疗费用负担,缓解老百姓因病致贫风险。
㈠普通门诊、住院报销待遇。一是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50%比例支付,单次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为50元,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50元。二是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服务中心),首次住院起付线100元,二次住院起付线80元,报销比例90%;二级医疗机构(市医院、妇幼保健院、维吾尔医院、博州蒙医院)首次住院起付线300元,二次住院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0%;三级医疗机构(州内)首次住院起付线500元,二次住院起付线300元,报销比例60%;三级医疗机构(州外)首次住院起付线800元,二次住院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50%。三是在乡镇场卫生院、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诊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50%,单次不超过50元,全年可享受150元报销政策。
㈡建立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一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个人补缴费全部纳入大病保险范围。参保人员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报销后,还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一般户大病起付线1.3万元,各分段报销比例:1.3万元—5万元、5万元—10万元、10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分别是50%、60%、70%;脱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大病起付线是6500元,各分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二是门诊大病制度。城乡居民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大病费用,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8万元),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进行支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推行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有效减轻参保群众大病医疗费用的负担。
㈢加大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力度落实。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博政办规〔2023〕4号)等医疗救助保障制度,切实发挥医疗一次、二次救助的托底保障功能,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减少困难群众因病返贫致贫的风险。一是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比例100%,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二是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0%,年度救助限额4万元;三是低保边缘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照自治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3500元)左右设定起付标准,救助比例60%,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四是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照自治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9000元)左右设定起付标准,救助比例60%,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
㈣慢病待遇。一是城乡居民纳入“两病”情况:根据《自治区深化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精神,及时将符合“两病”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截止2023年10月31日,全州城乡居民患“两病”人员4032人。城乡居民“两病”参保患者门诊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最高支付限额200元。二是居民慢性病有19种,其中高血压、糖尿病等一类门诊慢性病15种,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等门诊大病4种。达到鉴定标准,申请办理了慢性病本的患者,可以享受慢性病待遇政策。三是门诊慢性病种,高血压和糖尿病报销比例是50%,其他13种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是4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四是门诊大病报销比例为7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内,脱贫户和普通群众享受普惠同等政策,五是肺结核医疗保障方面:博州制定了专项政策,肺结核患者发生的符合门诊确诊及随访检查的项目按100%的比例支付;住院患者,不设起付线,在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按照90%的比例报销;对耐多药肺结核住院的患者,不设起付线,在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按照100%的比例报销,超出部分,按照大病保险政策进行报销。慢性病待遇政策过渡期内未发生调整变化,“两病”报销比例进一步提高,在慢性病救助方面,单设门诊大病救助政策,保障力度更强。
五、卫健委加强公共卫生服务,做好老人健康服务
一是依托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组织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65岁以上老人提供免费健康体检、慢性病随访、中医药健康管理等服务,对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的老年人提供送医上门、预约就诊等服务。二是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抓手,对65岁以上老人根据风险等级开展分类分色管理,同时各基层医疗机构均开设慢性病门诊,按照长处方管理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提供不超过12周用药量的长处方服务。
联系人:胡梅 电话:2269096
审核人:汪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