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苏布塔
(C类)
张超峰、蔡峰、徐江、万里江委员:
感谢您在自治州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博乐市二阶台50余户收购站点、旧家具店安置经营场地的提案”,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博乐市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2011年,为营造良好城市环境,争创国家卫生文明城市,博乐市决定将市区内各废旧物资收购站点、旧家具店、煤炭销售点个体工商户迁出市区,搬迁安置到北山垃圾场附近,并组织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消防大队、供电公司等有关单位在博乐市北山垃圾场召开现场会,并决定平整土地,为每个工商经营户安置一块经营用地。各经营户积极响应相关工作要求,1个月内完成搬迁工作,但因土地使用性质不明确,各工商户不愿过多投入资金建设,从而造成生产经营场地混乱现象。
一、不动产手续办理情况
今年再次收到该提案后,我们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再次研究讨论,但因该土地为临时安置地点,且位于博乐市城市规划区外,土地性质为国有未利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限制建设用地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乡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必须严格执行,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突破;需要使用土地的城、镇、村和工矿建设项目,应当在允许建设区内安排建设用地;严禁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安排城镇建设项目;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家安全、矿山和其他因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需在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内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必须经依法批准》等原因无法办理不动产手续。
二、建设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区的洽谈情况
随着城市发展,建设收购站点、旧家具店、煤炭销售点安置经营场地需城市具备一定的条件,要有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有很好的区位优势和高质量的规划,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有特殊的体制和政策等,博乐市地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西部,本市人口及周边精河县、温泉县人口较少,关于建设一个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区的问题目前我市区位、人口、资源回收量等优势不明显,且根据国家环保要求,建设厂房、园区道路硬化、绿化、亮化、防渗、防漏建设,需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故暂时无法建设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区。
三、关于经营建设厂房违建的认定情况
因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建设厂房于2024年1月8日被我市自然资源局现场执法认定为违建,经博乐市充分研究讨论,并听取市自然资源局以及相关个体户意见建议后,决定对此次违建免于处罚,责令不许再新建、扩建厂房。
四、下一步计划
目前,博乐市无相关立项建设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区,待自治州、博乐市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后,我市将通过发改部门立项备案,经环保、医疗、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论证同意后,按程序报批,逐步实施。
我们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提案的落实。同时,我们欢迎您继续关注和监督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朱勒德孜 13649922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