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管兴泽 (A类)
王新会、陈金林、湛新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扶贫贷款还款期限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经摸底,博乐市现已发放小额扶贫贷款174户,涉及资金721.5万元,同博乐市农村商业银行实地走访,政策解释等,根据脱贫户、监测户发展产业、种植养殖需求,由村、乡镇和市级乡村振兴部门进行“三级联审”后予以发放。
一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试行)》(新政办发〔2018〕77号)第五章第二十三条规定:“还款方式。一年期以内的贷款采用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方式。对一年期以上的贷款,要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确定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根据上述细则内容,无降低两年还清贷款的首年还款比例的相关规定。
二是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要点第(三)款规定,贷款期限为3年期(含)以内。第(十款)实施时间:文件印发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试行)》(新政办发〔2018〕77号)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贷款期限。扶贫小额信贷期限根据生产经营周期、规模、收益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与借款人协商后合理确定,自借款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含)”。根据通知和细则规定,故不能延长扶贫小额贷款期限。
联系人:玛丽亚 电话:2277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