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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关于博乐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日期:2023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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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苏新春                                                                             (B类)

许兴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博乐市国土资源卫星版图的修改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土资源提供、上传资料不准确的问题

我单位提供国土资源相关数据时根据用地单位或个人的需求,以国家下发博乐市第二、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库作为依据,提供的数据与国家下发的数据一致,不会出现错误,每年变更地块上传图斑信息资料时经自治州、自治区及国家层层审核通过后上报。

二、关于国有土地面积、林草面积、机耕道面积未做详细标识的问题

我单位提供的土地面积、权属、地类等信息以有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确权勘测结果作为依据。地块面积和各地类(草地、林地、耕地、建设用地等)面积已在国家下发的数据库里标识,用地单位和个人根据需求也可请测绘部门作勘界。

三、关于卫星所扫描的云图面积与地表现状、面积不符的问题

国家下发的云图结果为国家卫星扫描的客观结果,不存在现状、面积不符的情况,卫星影像图只有耕地、林地、草地等地类表现为绿色植被。卫星定期拍摄地表情况,根据地表变化情况形成图斑下发。绿色植被部分动工形成图斑时,经我单位核实是否有相关用地手续支持,如缺失相关用地手续,被判定成违法违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的违法行为(违法图斑)移交相关执法部门查处。

四、关于近年来博乐市辖区自二调以来企业涉及用地违规较多的问题

近几年,博乐市各种企业违法用地情况复杂,主要是法律意识不强,一直按照“先上车后买票的”观念和思维办事,往往只征求乡镇场同意后就开工建设,未办理用地手续,导致违法图斑和行为增多。若发现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的企业,将违法线索移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按照《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补办用地手续,不符合的项目限期整改到位。后期加强动态巡查,做好《土地管理法》宣传,上门服务以减少企业用地违法情况的产生。

后期,将继续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对于土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并协助进行卫片执法图斑判定,帮助进一步做好卫片执法工作。

联系人:艾海提江                              电话:2266101

审核人:苏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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