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汪 澎 (A类)
杨东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养育负担,提高二孩三孩生育率的提案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大力发展婴幼儿托育服务
根据《关于下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202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博州发改行政〔2021〕293号),博乐市已申报获批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项目有4个,新增890个托位,其中公办1个,为博州第一托育中心项目;民办4个,为博州馨宇双语幼儿园托育服务设施项目、博州爱贝儿亲子早教中心幼儿园托育服务设施项目、博州蓓蕾幼儿园托育服务设施项目。根据文件要求,新建、改扩建的项目可享受每个托位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截至目前,博州第一托育中心项目室内装修改造已基本完工,正在建值班室,进行室外平整、地面硬化。已完成工程进度的80%,预计6月20日前竣工。博州馨宇双语幼儿园托育服务设施项目室内装修改造已基本完工,现已投入使用。博州爱贝儿亲子早教中心幼儿园托育服务设施项目,室内装修改造已完工,现已投入使用。博州蓓蕾幼儿园托育服务设施项目,现室内装修和室外园林绿化工程已完工,已完成工程进度的90%,现室外活动场地准备铺设塑胶,预计5月30日前竣工。
依托博乐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开办公益性的孕妇学校3期,家长学校1期,打造新手爸妈训练营、向日葵心理加油站、舞韵瑜伽放松室3个特色教室,受教育群众达500名。通过聆听讲座、手工制作等多样化的授课形式,让准妈妈们学习到了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孕期保健及科学育儿知识。通过孕妈妈及宝妈微信群回复相关咨询,面向孕产妇、婴幼儿家长开展心理梳导服务,为准妈妈提供全方位的孕期、产后保健知识、新生儿护理及喂养,通过健康教育,有效改变了孕产妇不健康的行为习惯,提高了孕产妇及新生儿的生活质量。
二、降低幼儿抚育成本
博乐市医疗保障局按照《博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广泛宣传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政策,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对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时足额给予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政策;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及分娩生产,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由职工基本医疗基金按照职工生育保险免定额标准予以支付,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2021年10月,博州开始调整生育保险政策,博乐市医疗保障局按照《博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广泛宣传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政策,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产前检查由800元/人提高至1500元/人。顺产由1500元/人提高至2500元/人。剖宫产由3000元/人提高至4000元/人。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孩子增加300元/人;城乡居民原先不论顺产和剖宫产只报销300元,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后,报销标准提高至顺产1500元/人,剖宫产2500元/人;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待遇顺产由1500元/人提高至2500元/人,剖宫产由3000元/人提高至4000元/人。目前全疆只有克拉玛依市落实了生育配套支持措施,其余地区对生育二、三孩的家庭未出台育儿专项补助。
三、降低学前教育成本
一是博乐市共有10所民办幼儿园,其中8所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博乐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自2016年9月起,统一按保教费600元/生/月收取至今,其中350元/生/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所需器材、教材图书和设施设备)房屋租金、修缮费、水电费、取暖费、卫生保健费。250元/生/月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根据《关于建立自治区公办普通高中和城市学前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通知》(新财教〔2020〕69号)文件,城市公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每生每年600元经费拨付。现博乐市教育局正与博乐市人民政府对接,生均经费正在拨付中。二是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试行)》新教基〔2015〕3号的要求,计划2023年9月将幼儿园办园水平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五个等级:三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一级幼儿园、地(州、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幼儿园收费标准将按照办园等级进行收费,目前正与州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对接。三是博乐市税务局对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政策严格进行了落实。截至2022年12月底,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1204人。缓解了家庭对婴幼儿照护的压力,纳税人的满意度增强,让更多的家庭享受了国家的税收红利,感受到了政策支持。
四、适当延长生育假期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二十条规定:“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各享受不少于十天的父母育儿假”。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依法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博乐市目前按照以上条例执行。
下一步,将积极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善配套支持措施,鼓励和支持群众按政策生育。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积极推进落实博乐市新建(改扩建)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并发挥作用。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动员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深入开展“暖心行动”。
联系人:李文霞 电话:2277776
审核人:汪 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