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议案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对博乐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9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日期:2023年10月31日

来源:博乐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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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汪 澎                                                                                 (A类)

冬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微整形规范治理,促进博乐市医美产业有序发展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医疗美容诊所备案与监管

㈠2023年1月前,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企业经营范围内含有医疗美容项目的美容机构共有7家。其中,4家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要求经营主体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截至目前博乐市仅有3家美容机构可从事医疗美容经营范围,分别为杨倩医疗美容诊所、颐人美医疗整形美容诊所、天使美辰医疗美容诊所,均严格按照《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备案。博乐市卫健委将3家医疗美容诊所作为监管的重点,落实常态化加密监督检查措施,对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审批、人员注册管理、病历文书、诊疗范围及规范、院内感染质控等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严厉处罚非法行为。

㈡将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多发的生活美容、化妆品销售、养生保健等场所作为重点巡查对象,纳入公共场所日常监督和非法医疗美容日常巡查范畴,经常性巡查宣教引导,及时制止叫停非法医疗苗头性行为,严厉查处打击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并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加大对全市生活美容场所、养生会所监督执法力度,及时整改纠正生活美容场所、养生会所招牌或店内张贴医疗美容广告、存放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问题。

㈢目前博乐市医疗投诉渠道为三种,一是拨打卫健委公开举报电话(2277803),二是前往博乐市卫健委、卫生监督所现场实名举报,提供相应材料,三是拨打12345市长热线。通过以上方式受理辖区内非法医疗美容相关信息线索,第一时间介入调查核实,对查证属实的非法医疗美容案件从快从严从重惩处警示。2022年,共监督检查医疗美容机构40家次,巡查重点场所178家次、受理投诉举报4件次;立案查处非法医疗美容案件2件,罚款人民币13万元,起到一定的震慑警示作用。

㈣医疗服务价格。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2017版)》,医疗美容诊所属于营利性质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标准为市场调节。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㈤关于医疗美容广告虚假宣传及药械安全。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地州市市场监管局和卫健委仅做日常监管,2022年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医疗美容广告监督检查5次,对医疗美容药品及器械监督检查4次,2022年6月由自治区药监局牵头对医疗美容机构进行药品安全专项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问题。

二、下一步工作举措

我委将充分吸纳您所提的建议,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严格履职,加强工作协调联动,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博乐市医疗美容业健康发展。

㈠继续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要求,继续扎实推进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查处和曝光医疗美容案件力度,不断规范和净化医疗美容市场。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和群众投诉举报的非法医疗美容场所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㈡加强医疗美容科普教育。加强媒体的联动,开展医疗美容知识科普教育,同时发布警示信息,提升消费者辨别能力,引导公众理性认知,倡导消费者自觉选择正规美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

㈢严格医疗美容机构许可准入。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审批、备案和校验医疗美容机构。

㈣加强医疗美容机构的管理,加强医疗美容从业人员管理。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加强美容主诊医师、医疗美容护理管理;根据美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类别以及《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核定其执业范围,对于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㈤进一步完善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机制。明确和细化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与公安、医保、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打击无证行医长效工作机制,强化信息互通、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形成对医疗美容常态化的监管机制。

联系人:宋凡凡                  联系电话:2277803

审核人:汪 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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