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哈斯特
答复类别:B类
巴音尼木、苏志刚、克西巴特、艾克来木·吐尔逊、马仁德、高娃等6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公益性墓地环境建设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土葬区的县(市、区)、城镇所在地应当分别建立民、汉公墓;乡、村应当分别建立民、汉公益性墓地。”
公墓由殡葬管理机构建设和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公益性墓地由乡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建设和管理,公益性墓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博乐市民政局于2019年对全市范围内的公墓进行了设计规划,内容包括墓地内的绿化、道路、墓穴安置等。目前规划还在进一步审议中。2021年10月,博乐市民政局与发改、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卫生、市场监督、林草等7家单位联合下发了《博乐市殡葬行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包含了“蒙古”公墓的整治。
我局在2021年3月已在蒙古公墓内安置了10个垃圾桶和6个提示牌。并定期安排人员对公墓内的各类垃圾进行清理。2021年7月,博乐市民政局申请政府资金300余万元,对博乐市二阶台公墓进行了建设,建设内容包含:道路硬化、停车场、绿化等内。
今后,我们将加强对公墓的管理,一是建立长效化管护机制,定期组织人员对博乐市公墓内的卫生进行清理,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保护好园区内的环境,保持好公墓内卫生清洁舒适。二是将在“蒙古”公墓内修建1个焚烧炉和烧香炉,目前正在做设计和预算,并与应急管理部门沟通后进行实施。三是根据墓地规划,我们将多方筹集资金,对全市公墓进行绿化、道路、墓穴等进行建设。督促乡镇、村队做好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
联系人:艾斯布拉提 电话:15999068909
博乐市民政局
2022年5月24日
审核人:哈斯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