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庞勇刚
答复类别:A类
卫荣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林带水资源费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关于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非税〔2010〕3号)、《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及《关于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水资源〔2018〕60号)等文件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等各项规定,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水资源费或降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切实做到水资源费及时足额征收,杜绝各种漏征、减征、免征的行为,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除规定的减免政策外,各地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对违规减免的要予以纠正,确保应征尽征”。故不能减免林带水资源费。
真诚感谢您对博乐市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郝婷婷 电话:17590110615
博乐市水利局
2022年7月14日
审核人;庞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