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议案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对自治州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日期:2021年03月19日

来源:博乐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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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阿地里别克.木哈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博乐市部分小区物业高价收费问题的建议》(第33号建议)提案已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繁琐的工作,面对广大市民,涉及到城市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都非常重视。2013年为规范自治州物业服务收费,自治州发改委、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博州发改价〔2013〕34号)、《关于继续执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发改价〔2013〕34号文件的通知》(博州发改价〔2014〕72号),制定了自治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指导价由高到低分四个等级,三种形式:

第一种为:多层四级按照0.60元/㎡、三级0.50元/㎡、二级0.40元/㎡、一级0.30元/㎡。

第二种为:七层以上高层住宅四级按照1.80元/㎡、三级1.50元/㎡、二级1.10元/㎡、一级0.80元/㎡。

第三种为:带电梯的多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按照2020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建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州新增加了带电梯的多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在多层同等级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上浮30%执行。

您提到的望厦小区住建局评定的服务等级是三级,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1.5元/㎡,收费标准没有超过政府制定指导价和物业服务合同。至于服务不达标是房产局的职责,业主应向房产局物业办反映,经过核实,物业服务企业确实没有达到服务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可降低其服务等级。

关于如何进一步规范望厦小区物业收费和服务标准问题:按照住建局有关规定,企业应该做好四公开、一监督工作。对小区物业收费有异议的,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调整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的,应当报告临时代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会职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会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调价工作。

针对您在提案中建议:物业应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小区服务设施,扩大绿化面积,细化服务标准,并以明确的形式告知业主,便于业主对照标准。加强监管,相关管理部门对物管企业严格准入制度,并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操作,服务标准不符,业主反映强烈的物管企业进行处罚和淘汰。

按照《物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四公开、一监督,在服务小区明显区域公示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便于广大业主知晓物业服务的相关内容、收费标准及投诉的途径。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由业主大会和物业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双方签订合同执行。如无法协商,业主大会可以终止物业合同,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衷心感谢您对博乐市公益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的对我市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博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19日


审核人: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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