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信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有效解决博河以北城区集中供热纠纷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供暖管网产权认识不清,居民不愿意花钱维护二级管网的供热管道的答复
一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第142号文件中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承担:用户室内部分或者用户单独使用的部分,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内共用部分,由该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分担;用户室外或者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外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由该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分担。
二是根据《新发改医价〔2008〕1544号》文件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十五条:“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承担:用户室外或者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外与城市公共连接部分,由该区域的全体业主分担”的规定,二级管网的维修、养护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分担。
二、关于在供热公司产权范围内的管网故障答复
一是根据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公司及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由于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按日赔偿给用户。
二是根据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计价〔2006〕185号文件规定的供热价格25.47元/㎡中不包含管网维修费用,且供热天数为165天。
三是根据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发改价〔2010〕107号文规定博乐市的法定供热天数165天,超过165天的天数按天加收热费,不足165天的供热单位按天退还用户供热费用。四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第142号文件规定用户产权范围内出现管网故障时,管网的更新、改造、维修费用应当由产权人分担。
三、关于供热公司排查供热措施的答复
博乐市将深入细致地开展供热问题排查工作,从根本上解决供热辖区内不热及供热故障等问题,提升热用户的满意度。
一是出现暖气不热的供热问题,供热公司通过现场排查、邀请暖通专家、借助供热先进仪器等进行技术分析,并出具改造方案,按照产权划分及时维修。
二是新建建筑的设计、施工、保温、管网施工质量等不规范都会导致后期用户不热,甚至室内温度偏低等现象;博乐市主管部门将协调供热企业参与供热管网、设施的设计、施工全过程,从专业角度切实起到质量监管作用,从而保障设施安全、规范;质监部门应加大建筑质量监管力度。
三是目前新老建筑的部分用户为了使房屋整个空间布局更加合理及日后生活便利,私自改造房屋维护结构及采暖系统现象严重,博乐市将通过座谈会、微信朋友圈、公众号等方式加大用户正确使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禁止擅自连接、改动、增减供热管线、供热设施、改变室内采暖系统原设计等行为的宣传。
四、关于无正当理由拖欠供热公司取暖费的答复
供热企业唯一的收入来源就是取暖费以承担企业所有主营业的开支,用户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取暖费才能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以保障正常供热。
一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第142号文件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热费的,经营者减少或停止供热的,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通过法律诉讼方式追缴欠费。
三是拟房产等多部门联动,禁止恶意欠费用户进行二次房产交易,补齐所欠取暖费后方可交易。
四是拟推广电信、移动等催收欠费方式,对逾期不交费的用户按天加欠费部分滞纳金。
五是拟对恶意欠费两年的用户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六是市政府将取暖费列入财政收支计划中,在供热期结束前分批拨付,保障企业正常运转。
五、加大宣传力度
下一步,博乐市将继续加大供热知识宣传力度,深入宣传供暖管网产权划分、供热工作流程、供热标准等相关供热法规及供热知识,有效消除热用户与供热企业间的误会,增强互信,有力推动博乐市集中供热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是每年供热期间,供热公司,博乐市住建等部门组织召开供热问题座谈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用户代表、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等,充分讨论研究相关供热问题,并组织热源参观、直观了解供热模式。
二是做好社区供热知识宣传,由社区组织用户代表进行座谈,供热企业向用户答疑解惑。
三是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入户做好宣传,发放供热知识宣传单、入户与用户面对面宣传。
四是通过企业公众号、微信朋友圈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用热知识,推动博乐市集中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28日
审核人:张新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