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琦代表:
您在博乐市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管辖集体户迁移到实际居住地的建议”(第16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建议后,博乐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及时做好承办工作。迅速召开专题会议对答复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成立了以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为组长、各副大队长户政中队为组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对任务、责任进行分工,将主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提案进行了分解,由治安管理大队领导具体负责办理答复工作,明确了责任人、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一是慎重查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文件》新公通〔2013〕75号第六章第一节、第二节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办理迁户手续:(一)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登记。(二)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三)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集体户,同事应当在《常住人口登记表》“本县(市、区)其他住址”栏目中登记其实际居住地址。
二是博乐市公安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方案》及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11月3日户籍制度改革调度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按照在原有购房落户、廉租房落户、租房落户、居住证制度落户、父母子女投靠落户、复转军人落户、出生申报、无户口人员落户等落户的基础上,2018年下半年,博乐市公安局全面放开4类重点群体在城镇落户限制。
三是在市区城镇稳定就业居住5年以上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的原则,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可以凭居住证、户口簿及身份证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凭证,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同时办理随迁。租赁政府公租房落户的,必须持有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的证明,并且该房号无人落户。租赁私有房屋、单位集体宿舍等其他房屋落户的,提供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1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社区证明和房屋所有人允许承租人在其房屋地址落户的书面申明、房产证复印件,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综合以上第一项、第二项,博乐市公安局自2017年至今,在积极宣传基础上,完成了19338人所内移居立户入户工作,13021人市内迁移工作。
感谢您对博乐市公安局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朱世喜 联系电话:13319096101
博乐市公安局
202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