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博乐市九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给户口放开枷锁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建议后,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做好承办工作。
一是迅速召开专题会议对答复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成立了以治安大队大队长为组长、各副大队长为组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对任务、责任进行分工,将主办的政协委员提案进行了分解,由大队领导具体负责办理答复工作,明确了责任人、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二是慎重查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文件》新公通〔2013〕75号第二节分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有关分户规定,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办理分户手续:(一)已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契分户手续的;(二)已协议分家且有书面证明材料的;(三)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四)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分户需要提供分户书面申请及上述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农村地区分户还需要提供村委会分户证明。
三是和马仁德委员本人见面、小营盘边境派出所、小营盘镇综治办沟通了解后得知,小营盘政府综治办前期不予给独生子女分户签字,没有村委会签字,导致独生长女成家后分不了户口。
四是于2019年2月份博乐市公安局考虑到边境派出所居民基本没有房产证、没有房契分户材料、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文件》新公通〔2013〕75号给各边境派出所统一并下发了分户程序,(一)书面申请;(二)已协议分家且有书面证明材料;(三)居住地村委会分户证明。(四)已成家且有结婚证。同时要求各边境派出所严格按照统一分户标准执行即。
五是已与小营盘镇政府综治办、小营盘边境派出所沟通联系,立即给予马仁德委员提出的问题及时予以办理。
感谢您对博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博乐市公安局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