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博乐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县乡道路养护管理的建议”(第38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二种第八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但由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补助资金没有按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补助到位,无法满足农村公路养护需求。针对这问题我们已向市政府反应,争取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中。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交通运输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博乐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