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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州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05号“关于加强对村队及社区流浪狗管理的提案”的答复 博市行执发〔2018〕17号

日期:2018年06月15日

来源:市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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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尔逊·托呼提、吴开正委员:

你们在自治州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村队及社区流浪狗管理的提案”(第105号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博乐市行政执法局联合各街道办事处和市直相关单位开展流浪犬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2018年市行政执法局联合各街道办事处和市直有关单位共同协作努力下,共计派出人员250余人次,车辆50余台次,配置了犬笼和捕捉网等必要捕犬工具,共计抓捕流浪犬、无主犬680余只,并全部移交博乐市爱心流浪犬收容中心(民办),城区流浪犬数量得到有效控制。

二、流浪犬整治过程中存在问题及难点

1、缺乏因地适宜、切实可行的流浪犬治理地方性法律法规,虽然在各级出台的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中零星对流浪犬治理工作分别做了相关具体规定,但需要进行整合统一和进一步明确相关地方和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特别是在现实中应如何具体操作和适用的。

如: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对城乡经批准的养犬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家犬免疫证";对犬类狂犬病的疫情进行监测和负责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四)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违反《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或者未按规定实行笼养、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实际抓捕工作中存在诸多安全隐患:首先是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车流量大、人员密集,难以实施有效的抓捕,而且流浪狗一旦窜入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如果流浪狗如受到惊吓,极易发生撕咬无辜路人的现象;在小区内实施抓捕时,因小区大,又多为整合过的小区,流浪犬体积小通过小区中间的栏杆到处流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需由各部门通力合作才可以完成。

3、社会上关心流浪动物的人士特别是爱狗人士,在执法人员抓捕中会同情流浪犬,对我局及街道执法人员的抓捕工作进行语言阻碍,在社会上形成一定的犬类治理工作舆论压力。

4、博乐市爱心流浪犬收容中心是由爱犬人士自发组织的成立的,没有任何经费,全部都是有爱犬人士筹集,收养流浪犬的狗粮、雇佣保安费用、电费、取暖费、节育手术、器械、药品费用等各项开支比较大,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新的流浪犬送入,随着流浪犬的日益增多,收容场所现在运转艰难,入不敷出。

5、在抓捕流浪犬过程中执法人员被流浪犬咬伤、居民被流浪犬咬伤后,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医疗及狂犬疫苗的保障。

三、流浪犬整治工作建议

1、建议州人大出台博州犬类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有主犬、无主犬(任何没有主人看养的遗弃犬、流浪犬)的具体牵头管理部门和其他各项职责。建议建立以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为主的多部门配合协作监管的管理模式,建立专项联席会议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犬类管理工作。

2、建议由各级政府对流浪犬收容场所的规划、建设、运营等制定详细的具体的补贴措施,以保障官办或民办、官民合办的流浪犬收容场所规范、有序运行。

3、建议卫生主管部门并对执法人员、管理人员及居民受到流浪犬攻击致伤后,能受到免费医疗救助及狂犬疫苗的保障。

4、加大对流浪犬治理的宣传工作力度,新闻媒体加大报道深入开展“文明养犬、规范养犬”宣传活动力度。

主管领导签字:

承 办 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

博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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