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解决南城工业园区落地企业建设手续的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节第三十三条“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依据以上条款,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上资料,博乐市相关部门将依法按照规定的时间给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关于历史遗留问题,我市将尽快与已经签订合同和协议的个人和企业对接,调查清楚是否有约定性文件,并将调查结果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再按相关约定性文件执行。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市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