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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对自治州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博市政字〔2018〕16号

日期:2018年06月20日

来源:博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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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的城市基础设施日益改善,市容市貌明显改观,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小区居民越来越多,居民对物业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由于我市老旧小区多和无人管理小区较多,管理难度大,为此,我市将从以下几方面做好物业监管和指导工作。

一、规范物业服务行业收费行为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企业服务收费透明度,增强主动接受业主监督的自觉性。我市于2016年4月,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下发了《关于在全市住宅小区全面推行物业服务“四公开一监督”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开收费项目、公开服务人员姓名和照片、公开服务内容和标准、公开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公开报修和投诉监督电话,并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开支出情况,督促物业企业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保证服务到位,增强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互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对物业企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支出等环节的监管,不定期的检查各物业企业收支公示情况,要求对不公示收支情况的物业企业进行整改,对不按规定整改的企业,将记录在不良信用档案中。

二、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一是加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和监督作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物业公司从业资质备案,对服务不到位或影响恶劣的企业,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实行末位淘汰制。对小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召集和成立及其合法性方面予以指导,依法规范、协调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小区物业管理方面的作用,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业主自行管理活动,配合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调解物业管理活动纠纷。

二是加强对《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合同法》《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博乐市物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普及,让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博乐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博乐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法律及政策规定进行服务;让广大居民熟悉、理解、接受并支持物业管理,从而使业主懂得交纳物业费是应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不断提高物业服务企业及广大业主依法管理小区的责任和意识,增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

建立对物业企业的考评和信用管理体系,引入社区定期对物业企业进行测评,公布测评结果,建立物业企业信用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完善投诉查处制度,对业主投诉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街道、社区认真查处、答复,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促进社会稳定。

三、充分发挥各部门联动机制

发挥街道及社区的指导、协调作用,切实抓好街道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三方联动”机制的落实。各街道将业主委会的组建作为社区自治工作的重点来抓,提高社区业委会的组建率。在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做好筹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把热爱公益事业、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善于沟通、愿意管事、敢于管事的业主选到业委会。推行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交叉任职机制。赋予街道和社区物业企业日常监管权,督促物业企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指导业委会正确的行使权力,动员业主委员会支持物业管理,配合物业企业的工作。

物业管理工作是一项点多面广、细致繁琐的工作。物业管理工作牵涉部门多、工作量大。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物业企业和社区部门的配合,确保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解决突出问题,不断规范物业市场行为。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市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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