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博乐市公共服务均等化以促进农村务工人员市民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博乐市城镇化进程的步伐加快,大量农村务工人员涌入城市,农村务工人员向市民化转变也取得一定实效。
一是促进农民工在城镇稳定就业,不断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我市把扩大农民非农就业放在突出位置,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回乡创业,以创业促就业。不断加大对职业教育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的投入力度,健全农民工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体系,大幅度提高技术熟练型农民工的比重,以技能促就业。建立劳动力工资合理增长机制,促进和谐劳资关系。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合理加薪,保证农民工生活水平的改善。消除城乡劳动者就业的身份差异,实现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积极落实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发挥工会维权作用,加快建设企业劳资对话机制,建立规范合理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确保农民工收入与企业效益联动。
二是逐步实现教育医疗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全覆盖。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工作意见的通知》,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接纳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工作纳入教育规划,确保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管理规范化。制定了《博乐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管理暂行办法〔2017〕49号》,随迁子女在我市辖区内学校就读期间,每班建立随迁子女就学花名册,实行“四同”政策,在公用经费安排、就近入学、学籍管理、均衡编班等方面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保障农民工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方便农民工在城务工期间就近就医和及时补偿。落实输入地属地化管理责任,按照体现公平、优先照顾的原则,将农民工纳入当地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三是完善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土地权利实现机制,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依法保障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是农民的财产权利,即使农民工进城定居,也不强行要求农民放弃。农民进城落户定居后,不强制性要求农民退地。适应农民工进城落户和城镇化发展的需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土地、宅基地、农房和集体资产股权更大的处置权。农民在自愿基础上探索多种形式转让土地、宅基地、农房和集体资产股权等。
四是以乡村振兴为重点,增强城镇对农民工的吸纳能力。抓住产业转移有利时机,促进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向市区和重点镇集聚,吸纳农村人口加快向小城镇集中。完善加快小城镇发展的财税、投融资等配套政策,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支持中小城镇发展。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所节约的建设用地,主要在区域内用于产业集聚发展,方便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房源有限而保障群体过大,目前只对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暂时尚未纳入保障。
五是进一步明确户籍制度改革方向,逐步突破户籍与福利合一的社会管理制度。分类调整户口迁移政策,逐步让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就业居住地有序落户。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全面放开在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城市户口迁移政策。完善落实城市现行户口迁移政策,按照权利义务对等,以社保缴费年限和连续居住年限为条件,逐步赋予农民工与当地人口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子女高考资格、社会保障、在当地落户等权利。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继续推进博乐市公共服务均等化以促进农村务工人员市民化的进程。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