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克甫江、朱国兴代表代表:
你们在博乐市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由政府财政解决教师的班主任经费的建议”(第40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自治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博州[2009]107号)文件精神,我市从2010年开始实施绩效工资,班主任津贴占基础性绩效工资8%随工资发放,班主任津贴核定为每月每人253元,在实施过程中经历了起初从统筹的退养人员扣款中发放,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贴。2014年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退养教师返校上班,班主任津贴由财政解决不符合规定。2014年出台制定博乐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改革方案(草案),执行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改革方案,班主任费按生均10元/生/月(共10个月)年底从奖励性绩效中抵扣,2014年所需班主任津贴214.74万元,教职工每月平均扣81元,2015年所需班主任津贴220.88万元,教职工每月平均扣66元,(2015年6月开始自治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班主任津贴部分补助标准为每名班主任每月120元,补助10个月)。全市统一标准划拨,本办法已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两年,得到了学校教师认可,学校用好用足绩效考核和内部收入分配机制,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市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王 颖
承 办 人签字:叶尔其木
联 系 电 话:13679966618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