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努拉·吾布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享受低保人数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印发博乐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博市政发〔2008〕1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凡是符合条件的农户均可按照审批程序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目前,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335元,农村低保每人每月174元。经核定家庭月总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数,城市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35元的困难户,农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74元的困难户,均可到所属乡镇场、街道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不存在对低保人数限定的情况。
2015年4月,为进一步推动城乡低保政策有效落实,提高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博乐市专门召开会议,制定实施方案,对各乡镇场、街道已享受的低保对象全部重新公示、评议、审核、审批;抽调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组成了核查清理小组,在全市开展了城乡低保核查、清理工作,确保把符合条件的纳入政策范围内。目前,已全部核查完毕。除此之外,博乐市严格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对于收入提高不符合低保户的人员及时取消其资格。今年以来,已取消低保资格226户362人,核减低保金117户131人,清理城市低保305户388人、农村低保362户896人。新增城市低保412人、农村低保349户427人。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