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李扬
(A类)
叶国志、吴冬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复核并调整农作物复播灌溉水价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采取的措施
自收到你们提出的提案后,博乐市水利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提案办理领导小组,结合前期开展的工作,采取了如下措施,以便提案落到实处。
博乐市灌溉面积保有量大,农业用水占比高,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特别是以东区域由于地表水供给不足,常年开采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使得地下水回补不及时,地下水位持续下降,被自治区划定为大型严重超采区。2023年,博乐市党委成立了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打破流域管理、区域管理、分割管理旧体制,逐步建立起全疆统一的水资源调度管理体系,明确了“地表水充分利用、水库水优化配置、地下水合理开采”的水资源统筹利用原则,使全疆水资源管理由内而外发生了深刻变化。2024年,自治区下达博乐市年度地下水开采量为2.143亿立方米,在2023年的基础上再次减少0.111亿立方米,地下水超采治理压力进一步增大。作为开发上限目标进行控制,博乐市在将2024年地下水开采计划分解下达至每眼机电井时,仅能勉强保障基本农业用水,无法满足复播需要,且2024年地下水开采量为2.143亿立方米,已超过自治区下达的年度开采计划,供需矛盾极为突出。
博乐市2024年依据《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博州政办规〔2024〕1号)文件要求,粮食作物用水按责任田水费调整为0.269元/立方米;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执行,仅区分30年承包土地和非30年承包土地,未区分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超计划取用水的,其超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超计划20%以内的,按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20%—50%的,按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水资源费;超计划50%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倍收取水资源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规定由自治区相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部委备案”。因此,对于你们反映的“粮食作物用水按责任田水费0.05元/立方米计算”“取消现行粮食作物农业用水计划收费方式”的两条建议,县市层面无权限调整。
结合博乐市实际,可通过以下措施缓解农业灌溉用水情况:
一是通过实施博乐市贝林哈日莫墩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工程,2025年分配贝乡中型灌区376万m³计划用水量,220万m³弹配用水量,加大地表水使用量,减少地下水开采量,降低用水户费用成本。
二是2024年博乐市实施0.16万亩小流量高频次智能滴管项目,亩均节约用水量25m³
三是博乐市2024年实施高标准农田10.78万亩,节约地下水开采量215.6万立方米。
四是库斯托汗水源工程项目于2021年9月正式开工建设,2024年3月完成下闸蓄水阶段验收工作,水库从建设期转入试运行期,增加调蓄能力973万立方米。
五是温泉水库已列入博州“十五五”项目规划,预计在2026年开工建设,建成后可保障博乐市六个乡镇农业灌溉用水。
六是根据《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4〕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农业生产取用地表水超过规定限额的,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二、下一步计划
一是工作统筹。发挥博乐市委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加强对粮食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稳小麦、增玉米、优棉花、调特色”思路,从农业节水增效,强化产业支撑,压实种粮责任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二是压实工作责任。从挖潜、提质、增效上下功夫,通过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用好种粮补贴、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化种植结构、提升农业技术服务等措施,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我们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提案的落实。同时,我们欢迎你们继续关注和监督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真诚感谢你们对博乐市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阿拉依 电话:0909-2233898
2025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