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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对博乐市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

日期: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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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付强

(A类)

王新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议价地承包费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未承包到户的村集体土地(俗称议价承包地)的相关法律规定

农户家庭承包地(俗称“责任田”)确权颁证面积以外的未承包到户的村集体土地,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方式承包(俗称议价承包地),有3种情况。第一种是开荒地(俗称“四荒地”);第二种是承包期内新增人口照顾性有偿承包地(俗称“媳妇地,娃娃地”);第三种是“折合亩”。

(一)开荒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规定。

开垦荒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经批准开垦的荒地中,国有土地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耕地有偿使用费;集体土地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并与村集体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未经批准开垦的荒地一律收回,国有土地收归国资部门管理,集体土地收归村集体管理。集体土地属于全村成员共同共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村民占用土地必须依法取得承包权或经营权,除了本村成员农户家庭承包地以外,其他集体土地应当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并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按照合同向村集体缴纳有偿使用费。

关于“谁开荒、谁受益”,不是“谁开荒、归谁有”,而是开垦荒地要“依法批准、有偿使用、限定期限”。

(二)承包期内新增人口照顾性有偿承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户籍关系在本村的常住人员。”的规定。

1983年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当时户籍在本村的常住人员,参加了村集体第一轮土地承包;1998年二轮土地延包时,村集体严格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规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原承包地承包期延长30年。所以村集体给分地后新增人员的土地,属于照顾性有偿承包地,不属于一轮土地承包时和二轮土地延包时的家庭承包地,不应当确权颁证,应当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在同等条件下其可优先承包。

(三)“折合亩”。根据《关于实行农业“五统一”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博市党发〔1990〕第49号)第八条:“对土地承包时,曾采取折合亩的办法计算面积的,在实行“五统一”过程中一律取消折合亩,将折合亩改为自然亩,并按自然亩承担集体提留和合同定购任务。”、《关于认真做好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工作的通知》(博市党发〔1998〕第1号)第二条第五款:“将第一轮承包时的折合亩改为自然亩。我市在1983年土地承包时,部分村(队)将相对较差的土地承包给农户时采用折合亩计算,这次在续签合同时,要将原来的折合亩面积改为实际自然亩面积。承包费维持原折合亩总水平,可将折合亩标准折算为自然亩标准。”的规定。

折合亩是对分到地力等级较差的承包地时,用集体机动地对收益差距的一种补偿,对依然存在地力等级差异的,按照上述规定以实际自然亩为准,将责任田标准亩和折合亩进行分别登记;当地力等级差异消除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坚持村(组)内有承包资格的成员人人平等的原则,应当将原折合亩退还集体机动地。在将原折合亩退还集体机动地前,可以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议价机动地),并签订合同、登记台账。

二、未承包到户的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原则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取得未承包到户的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或者经营权,应当遵循“依法取得、有偿使用、限定期限”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与村集体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按照合同缴清费用。由于未承包到户的村集体土地的占用行为,是在统一组织承包之后发生的,占用的方式和程序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而且有的人占用面积大、有的人占用面积小,有的新增人口有占用土地、有的新增人口没有,存在不公平问题,因此应当依法依规纳入村集体管理,纠正不合法不合规的占用行为,逐步稳妥消除不公平的问题。

同时未承包到户的村集体土地属于集体资产,是全村村民(成员)共同共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第七条:“国有资产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之间应明晰产权,禁止互相平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挪用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对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的规定,不得非法占用、无偿占用,侵害集体利益。

综上所述,您提出的“减免议价承包地承包费”的建议,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依据,也没有合理性。感谢您对我市农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能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建议。

联系人:赵鹏   电话:2277330

2025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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