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人:苏布塔
(C类)
张超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博乐市二阶台垃圾场50余户收购站点、旧家具店、煤炭销售点经营场地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衷心感谢您在自治州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提出的提案,我们已认真拜读。首先,谨向您表示诚挚的谢意!感谢您依法履行委员职责,深入基层调研,倾听群众呼声,为城乡建设领域的发展提出积极建言献策。您提出的提案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建设性,为我们改进工作、推动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思路。我们对此高度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办理。
一、基本情况
博乐市二阶台垃圾场50余户收购站点、旧家具店、煤炭销售点经营场地位于博乐市城区以北。2012年,为加快推进城市发展,将以上50余户收购点统一搬迁至博乐市城区以北二阶台。该区域收购点卫生死角多,私搭乱建严重、治理难度大。市住建、执法、国土执法等部门多次干预,但未取得相应的效果。
二、前期采取的措施
一是收到该提案后,及时到现场核实具体情况,实地踏勘并套合国土系统后发现,该区域位于博乐市城镇开发边界外,暂时无法办理土地手续,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证。二是鉴于城市生活可回收垃圾分拣中心的规划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兼顾环境保护、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结合博乐市实际情况,前期我们建议将城市生活可回收垃圾分拣中心选址于五台工业园区内,以最大限度减少对居民区的影响。三是基于环保、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及消防隐患等问题,博乐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协调上述50余家收购点统一迁往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进行经营,但均未得到50余家收购点负责人的认可和同意。
三、存在的困难
一是该区域不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博乐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内、博乐市二阶台区域未纳入《城市开发边界线》且不符合《村庄规划》范围内。二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未纳入规划的区域不得核发规划许可。三是基于上述规定,目前该区域不具备办理不动产证书的条件,又因该区域位于博乐市城镇开发边界外,暂时无法办理相关规划、土地手续。
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宣传,利用“地球日”、“全国土地日”向群众和企业宣传用地政策宣传,引导用地单位依法依规用地。避免出现违规建筑,造成群众利益损失。同时,我们欢迎您继续关注和监督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朱勒德孜 联系电话:0909—2266506
2025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