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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内衣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

日期:2017年06月23日

来源: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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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抽样检验工作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实施。本方案适用于2017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的流通领域内衣商品质量的抽样检验工作。

一、抽样检验的商品

(一)抽样检验的商品品种:内衣

(二)抽样组数:20组。

二、抽样工作和程序

(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各地、州、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实施,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配合实施抽样工作。

(二)抽样时间:2017年7月14日前。

(三)抽样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通领域。

(四)抽样范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通领域中,从事内衣商品的销售单位,包括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专卖店、小商铺等。

(五)抽样方式:在销售单位经营现场(包括货架和仓库)随机抽取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样品,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检验样品原则上以购买样品为主,需要带回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备用样品不用购买,封存于被抽查销售单位。

(六)抽样数量

1.样品数量

商品品种

检验样品数量

备用样品数量

内裤

7件/条

3件/条

棉针织内衣、化纤针织内衣、针织保暖内衣、家居服、睡衣等

2件/套

1件/套

2.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3.抽样现场要求及样品的处理,要求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检验

(一)检验依据

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862《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8878《棉针织内衣》

FZ/T 73006《腈纶针织内衣》

FZ/T 73024《化纤针织内衣》

FZ/T 73016《针织保暖内衣 絮片型》

FZ/T 73022《针织保暖内衣》

FZ/T 73017《针织家居服》

FZ/T 73033《大豆蛋白复合纤维针织内衣》

FZ/T 81001《睡衣套》

相关产品的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产品的明示标准(包括备案的企业标准)和明示担保内容。

(二)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A类a

B类b

1

甲醛含量

GB 18401

强制性

GB/T 2912.1

2

pH值

GB 18401

强制性

GB/T 7573

3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 18401

强制性

GB/T 17592

GB/T 23344

4

耐水色牢度

GB 18401及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GB/T 5713

5

耐酸汗渍色牢度

GB 18401及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GB/T 3922

6

耐碱汗渍色牢度

GB 18401及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GB/T 3922

7

耐干摩擦色牢度

GB 18401及相应产品标准

强制性

GB/T 3920

8

耐湿摩擦色牢度

相应产品标准

推荐性

GB/T 3920

9

纤维含量

GB/T29862及相应产品标准

推荐性

GB/T 2910

FZ/T 01057

FZ/T 01095等

10

耐洗色牢度

相应产品标准

推荐性

相应产品标准

11

标识

GB/T 5296.4及相应产品标准

推荐性

目测

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 B类——重要质量项目

(三)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样品全部项目合格,判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结果合格;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合格,判该产品本次监督检验结果不合格。

(四)检验要求

(1)纤维成分含量判定:若被检样品吊牌与耐久性标签中纤维成分含量标注不一致时,按耐久性标签中标注的纤维成分含量为依据进行判定。如未标注纤维成分及含量,则判定该项目为不合格。

(2)强制性标准要求项目:所有抽检样品必须检验,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时,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否则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3)非强制性标准要求项目: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测并判定。

(4)当抽查产品明示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明示的执行标准明显不适用、未明示执行标准、标准作废或年代号错误时,则按明示的强制性标准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测及判定。按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对纤维成分及含量进行判定。按GB/T 5296.4-2012《消费者 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对使用说明(标识)进行判定。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对于抽检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承检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避免危害扩大。

(五)检验时间:2017年 8月10日前。

四、检验结果处置

(一)检验报告,须出具5份《检验报告》,一份由承检机构以快递方式送达被检测商品标称生产单位,并保留送达凭证,其余四份快递方式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检验结果管理及监测不合格商品处置,数据汇总及检验情况分析均依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要求执行。

(三)检验报告报送时间:2017年8月15日前。

(四)组织抽样的市工商局负责被抽查的经销商报告送达,并且应及时登记检验结果通知送达回执、复检申请收集情况;检验机构负责生产企业报告的送达,并统计送达情况。

(五)对于检验结果送达书无法送达生产者,或者生产者在送达书送达5个工作日内无寄回送达回执的,该监测结果信息由组织抽查的工商局予以公示。

五、异议、复检

(一)不合格商品的经销商、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且有充分的原因来说明,可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销商或者企业应该异议期间提出复检申请,异议期为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起的15日内,超过异议期不再受理复检申请。

(三)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单位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初检单位与复检单位不是同一家检验机构时,初检单位和复检申请单位协助经销单位所在地工商部门与复检单位做好测试样本确认及移交工作,并同时将封存样品的照片发送至复检单位。

(四)复检工作原则上在检验样品上进行。对于不能用检验样品进行复检工作的,允许使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备用样品如损坏,或者封条拆开,不允许复检,责任由被抽查销售单位承担,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五)对于未发现初检测试有误的,复检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对于有可靠的依据说明初检测试有误的,复检相关费用由初检单位承担。

(六)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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