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方案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抽样检验工作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实施。本方案适用于2017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的流通领域童鞋商品质量的抽样检验工作。
一、抽样检验的商品
(一)抽样检验的商品品种:童鞋(儿童皮鞋、儿童旅游鞋)
(二)抽样组数:20组。
二、抽样工作和程序
(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各地、州、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实施,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配合实施抽样工作。
(二)抽样时间:2017年7月14日前。
(三)抽样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通领域。
(四)抽样范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通领域中,从事童鞋(儿童皮鞋、儿童旅游鞋)商品的销售单位,包括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专卖店、小商铺等。
(五)抽样方式:在销售单位经营现场(包括货架和仓库)随机抽取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样品,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检验样品原则上以购买样品为主,需要带回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备用样品不用购买,封存于被抽查销售单位。
(六)抽样数量
1.样品数量
商品品种 |
检验样品数量 |
备用样品数量 |
童鞋 |
3双 |
1双 |
2.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3.抽样现场要求及样品的处理,要求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检验
(一)检验依据
QB/T 2880-2007《儿童皮鞋》
QB/T 4331-2012《儿童旅游鞋》
GB 30585-2014 《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
相关产品的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产品的明示标准(包括备案的企业标准)和明示担保内容。
注:有标示执行标准或商品明示指标高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用标示的标准和明示的指标作为检验依据。商品未标示执行标准或商品明示指标劣于相关强制性标准的,以相关强制性标准作为依据;生产企业自抽样之日起15日内未能提供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进行判定。
(二)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
强制性/推荐性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
A类a |
B类b |
1 |
鞋内外露出的钉尖 |
GB 30585-2014 |
强制性 |
GB 30585-20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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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可触及的锐利边缘 |
GB 30585-2014 |
强制性 |
GB 30585-20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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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可触及的锐利尖端 |
GB 30585-2014 |
强制性 |
GB 30585-20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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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可拆卸的附件 |
GB 30585-2014 |
强制性 |
GB 30585-20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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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小附件抗拉强力 |
GB 30585-2014 |
强制性 |
GB 30585-201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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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 |
GB 30585-2014 |
强制性 |
GB/T 17592、 GB/T 1994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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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甲醛 |
GB 30585-2014 |
强制性 |
GB/T 2912.1、 GB/T 1994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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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金属总量(砷、铅、镉) |
GB 30585-2014 |
强制性 |
QB/T 43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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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标识 |
QB/T 2880-2007或QB/T 4331-2012 |
推荐性 |
QB/T2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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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 B类——重要质量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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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存在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四)检验要求
(1)产品检验结果按产品标注质量等级判定,未标注质量等级的按产品标准中的最低等级要求判定。
(2)成品上取样无法满足试验要求时,则该部位或项目免予考核。
(3)样品不足时优先检测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甲醛、重金属。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对于抽检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承检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委托方,委托方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避免危害扩大。
(五)检验时间:2017年8月10日前。
四、检验结果处置
(一)检验报告,须出具5份《检验报告》,一份由承检机构以快递方式送达被检测商品标称生产单位,并保留送达凭证,其余四份快递方式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检验结果管理及监测不合格商品处置,数据汇总及检验情况分析均依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要求执行。
(三)检验报告报送时间:2017年8月15日前。
(四)组织抽样的市工商局负责被抽查的经销商报告送达,并且应及时登记检验结果通知送达回执、复检申请收集情况;检验机构负责生产企业报告的送达,并统计送达情况。
(五)对于检验结果送达书无法送达生产者,或者生产者在送达书送达5个工作日内无寄回送达回执的,该监测结果信息由组织抽查的工商局予以公示。
五、异议、复检
(一)不合格商品的经销商、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并且有充分的原因来说明,可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
(二)经销商或者企业应该异议期间提出复检申请,异议期为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起的15日内,超过异议期不再受理复检申请。
(三)承担复检工作的检验单位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初检单位与复检单位不是同一家检验机构时,初检单位和复检申请单位协助经销单位所在地工商部门与复检单位做好测试样本确认及移交工作,并同时将封存样品的照片发送至复检单位。
(四)复检工作原则上在检验样品上进行。对于不能用检验样品进行复检工作的,允许使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备用样品如损坏,或者封条拆开,不允许复检,责任由被抽查销售单位承担,初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五)对于未发现初检测试有误的,复检相关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对于有可靠的依据说明初检测试有误的,复检相关费用由初检单位承担。
(六)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