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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投诉须知

日期:2017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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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下列损害行为,旅游者可以投诉:

1、 认为旅游经营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的;

2、 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的;

3、 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行李物品损坏、丢失;

4、 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的;

5、 认为旅游经营者欺诈,损害旅游者利益的;

6、 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费的;

7、 其他损害旅游者利益的。

二: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投诉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国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2、 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被投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3、 属于旅游投诉的范围;

三:投诉者应向旅游投诉管理机关递交投诉状,并按被投诉者数提供副本。递交投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述,由旅游投诉管理机关记入笔录,并由本人签字。

四:投诉状应载明下列事项:

1、 投诉者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及地址;

2、 被投诉者的单位、姓名、所在地;

3、 投诉请求和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 证据。

五:请求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时效期限以请求人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超过时效的请求可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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