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让党的惠民惠农政策有效落实,确保每一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都用到群众身上,现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公告如下。
一、 政策依据
1《关于修订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发〔2017〕62号)相关规定执行。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方案》(新农机办发〔2012〕69号)执行。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40%,具体产品补贴额度继续采取“定额+限比”方式确定,具体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印发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四、发放方式
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
五、发放时限
实行按季批量发放的方式
六、政策咨询和监督投诉
群众如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有意见建议的,可拨打以下电话。
1.博乐市农业农村机械化服务中心
主要负责人:尼 亮, 联系电话:09092222333
经 办 人:吉新红, 联系电话:09092267818
2.博乐市财政局
主要负责人:蒋 湘, 联系电话:13369832407
经 办 人:李 娜, 联系电话:18509002928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