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办事行为,促进各项制度落实,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全市农机系统工作人员。
二、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由于越权、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流失,必须追究其相关行政、经济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
1、不遵守农机购置补贴各项规章制度,致使各级财政补贴资金流失的;
2、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违规操作,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
3、符合条件而不予办理的;
4、吃、拿、卡、要,故意刁难购机户,举报投诉经查属实的;
5、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6、其它违反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的。
四、责任追究
根据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警告、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撤销职务或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工作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和单位用人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