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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博乐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市河(湖)长组办〔2019〕9号)

日期:2019年04月02日

来源:博乐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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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场(街道)、河湖长制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河湖长制工作取得实效,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自治州河湖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用1年时间,对全市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清四乱”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全面摸清和清理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确保2019年底前“清四乱”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2019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专项行动任务,河湖面貌明显改善。在专项行动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二、实施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范围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我市30条河流、一个湖泊(赛里木湖)。自治区、自治州河湖长办已对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进行专项部署,请各乡镇场、各成员单位按河湖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有效推进。

三、具体内容

(一)乱占。主要包括非法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二)乱采。主要包括河湖非法采砂、取土。

(三)乱堆。主要包括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四)乱建。主要包括河湖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进度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巩固提升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2019年3月1日—4月30日)以乡镇场为单元开展排查,全面查清河湖“四乱”问题,逐河逐湖建立问题清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做到边查边改,及时清理整治。各乡镇场在4月25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报送市河湖长办。

(二)集中整治(2019年5月1日-2019年10月31日)针对调查摸底发现的问题,逐项明确清理整治目标任务、具体措施、部门分工、责任要求和进度安排,建立销号制度,确保问题整治到位。对专项行动期间群众反映强烈、媒体曝光以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河长办明察暗访、督导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各村应及时主动纳入专项行动整治范围。2019年底前,专项行动要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2019年11月底前要基本完成集中清理整治。

请各乡镇场从2019年4月10日起,每10日对整治进展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市河湖长办;对于确实难以按期整治到位的要说明原因,作出具体整改安排,明确完成时限。

(三)巩固提升(2019年10月31日-11月30日)对“清四乱”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开展全面核查,重点核查漏查漏报、清理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出现反弹等问题。对核查时仍存在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整治。对整治不力的,市河湖长制办将根据责任措施追究相关责任。请各乡镇场于2019年11月1日前将“清四乱”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市河湖长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行动范围广、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乡镇场要按照全面推行河湖长制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细化实化河长湖长职责。建立河湖巡查、保洁、执法等日常管理制度,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建立完善流域统筹协调和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河湖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二)加强协同联动

市河湖长办公室牵头负责行政区域内“清四乱”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各乡镇场河长办要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确保专项行动达到预期效果;要提请本级河长湖长牵头组织对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协同开展跨界水域专项行动。

(三)加强排查督查

要抓好全面细致摸底调查,做到信息完整、问题准确,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市河湖长办将加强对各乡镇场工作的督导检查,一月一抽查、一季一督导和明察暗访、年度考核内相结合。

(四)加强信息报送

为便于掌握各乡镇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按上级要求应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各乡镇场应安排专人负责“清四乱”专项行动相关表格填报工作,按以上明确的时间节点要求报送市河湖长办。

博乐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水利局代章)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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