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印发<2019年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计[2019]143号)和《关于开展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函[2019]127号)的要求,在认真总结近年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基础上,就2019年博乐市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提出以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㈠ 总体思路
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55号)文件精神,继续调整完善自治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注重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原“三项补贴”政策相衔接,将保障粮食安全继续作为调整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首要任务,在保障全区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支持种植青储饲料、苜蓿和优势特色农作物等耕地的保护,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进行结构调整,采取秸秆还田、深耕整地、残膜回收、减少农药化肥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推进我区畜牧业和特色产业协调发展。实现“三项补贴”改革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的改革目标。
㈡ 基本原则
1.全市统一政策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补贴对象、标准、条件、补贴方法和程序,发放补贴资金。
2.优先保障粮食生产,按顺序确定补贴对象。优先保障对种植小麦的耕地进行补贴,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促进小麦生产稳定发展,在此基础上,按照小麦、玉米、青储饲料、苜蓿、特色作物的依次顺序进行补贴,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民多渠道增收。
3.严格管理程序,实行限额补贴。逐级申报审核,严格把关,强化管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发生,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落到实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设置合理上限,防止“垒大户”。
二、主要内容
㈠ 补贴对象。所有合法的实际农业种植者(含农场职工)。
㈡ 补贴条件。1.依法依规明确享有耕地承包权,耕地实际用于种植小麦、玉米、青储饲料、苜蓿等特定作物。2.补贴作物以种植小麦、玉米、青储饲料、苜蓿和特色经济作物的先后顺序依次发放补贴,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达到预期的补贴目标。3.同一地块一年只能补贴一次,以正播作物优先作为补贴对象予以补贴,复播玉米不得列入补贴对象。4.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保护农业生态资源环境、主动改善地力,开展秸秆饲喂利用、过腹还田、残膜回收等。5.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以及已经纳入自治区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地、草地)及退地减水范围的耕地和违法开垦的耕地不给予补贴。
㈢ 补贴标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以农作物2019年实际播种面积为依据。种植冬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180元(政策执行期为2019-2022年);种植春小麦的耕地,每亩补贴115元;种植青储饲料、苜蓿的耕地,每亩补贴100元;种植玉米(不含复播)和特色经济作物的耕地,每亩补助18元。玉米用于青储或收获籽粒由各地据情核实确定,用于青储的按每亩100元标准进行补贴,用于收获籽粒的按每亩18元标准进行补贴。各乡镇特色经济作物(不含棉花、林果、蔬菜、食葵)按每亩18元标准进行补贴。
三、方法步骤
㈠ 补贴面积的界定。补贴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尚未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地方,以拥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耕地面积为基础,其它类型耕地以合法种植证明文书为基础确定。同时实行排除法进行调整,据实核减改变耕地性质的面积,如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地、草地),已转为设施农业或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等。
㈡ 补贴资金拨付。根据2019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农业生产支持补贴资金情况,以及各乡镇2019年夏粮冬小麦实际种植面积、春小麦、青储玉米、苜蓿、籽粒玉米(不含复播)四种补贴作物的实际补贴面积两项因素,核定乡镇补助资金总额,不足部分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55号)规定执行。各乡镇要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兑付基础工作。
㈢ 补贴面积申报和兑付方法。建立实名公示制度,实行严格管理。由农民(种植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符合条件的耕地补贴面积,村级全面核实,进行实名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品种、申报面积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乡(镇)复核,市农业农村局和州农业农村局核查,核实认定。市农业农村部门在耕地补贴面积核准后,再次由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农村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和补贴发放清册,并会同财政部门、承办金融机构办理补贴兑付工作。在进行兑付前,要按照分户清册向农民发放补贴兑现通知书,农民领取补贴兑现通知书时在分户清册上签字、按手印后,承办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等形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资金,并明确标识补贴资金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保障措施
㈠ 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实施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关系重大,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会同农业部门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补贴面积核实和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加快推进。
㈡ 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制定、面积核准以及资金监督使用和绩效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落实、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资金监管。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农业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兑付资金、宣传解释和问题反馈等工作,要配套相应工作经费,确保面积核实等外业工作保质保量落实到位。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补贴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做好补贴面积的申报、统计、核实、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以及政策解释等工作。按照“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的原则,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自治区、自治州农业农村厅审核备案。
㈢ 做好宣传培训。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农业广播、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将政策宣传到村到户,让基层干部和农民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内容。要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市农业农村局设立热线电话0909-2277087、市财政局设立热线电话0909-2261908,各乡镇也要设立热线电话,向社会各界释疑解惑,为补贴政策的落实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㈣ 强化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国土、财政、审计等部门建立运行监管机制,加强农业补贴政策补贴情况的日常监督,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结合、专项监督审计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补贴资金的申报、公示、审核、发放等环节加强监管,纠正农业补贴政策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农业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对虚报面积,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或违规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㈤ 注重绩效考核。市财政、农业部门将密切跟踪政策调整完善工作进展动态,按时启动补贴资金使用“季报”工作制度,以县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为单位,于每季度第三月20日前将补贴工作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适时开展绩效考核。2019年11月15日前,各县市农业、财政部门将当年补贴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补贴工作总结报自治州农业局和自治州财政局。
㈥ 联系方式。市农业局联系人:付强,电话:2277075,市财政局联系人:盛梦,电话:2261908。